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正确思路

  

  就米其林商标侵权纠纷案来说,因被告销售的商品为轮胎,这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在不存在商品跨类别保护的情况下,本案无适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


  

  (三)从商标平行进口看米其林商标侵权纠纷案


  

  从米其林商标案来说,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没有我国3C强制性认证标志,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是通过中国海关合法进口的,该案不符合商标平行进口的构成要件,所以该案不属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判断被告的行为合法与否,亦不能采用考量商标平行进口合法与否的因素。


  

  四、以“商誉受损”标准判定商标侵权的谬误性


  

  (一)米其林案无法认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商誉损害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其彰显了商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能对消费者起到认牌购物的作用。从米其林案来看,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是原告在日本生产并贴上了米其林商标标识,原告作为世界着名的轮胎生产商,通过上述轮胎生产及商标标注行为,向轮胎销售者和消费者做出了承诺,其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有品质保证。虽然中国和日本生产的轮胎采用不同的质量认证标准,但轮胎作为车辆配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言而喻,各国对轮胎产品的认证都会采用较高的标准,仅因为涉案米其林轮胎在日本生产,在中国没有3C认证标志,就推断其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其他民事纠纷,并进而推断会破坏原告的商业信誉,该论证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如要认定在中国生产的米其林轮胎与在日本生产的米其林轮胎二者存在实质性的质量差异,必须得判断两国在车辆轮胎认证方面存在着实质性质量认证差异,也就是说,依据日本轮胎认证标准生产的商品质量劣于根据中国轮胎认证标准生产的商品质量,或通过鉴定认定被告销售的轮胎质量与中国轮胎3C认证存在实质性质量差异,即通过鉴定得出被告销售的轮胎质量劣于中国轮胎3C认证标准,否则,仅以没有3C认证标志,就判断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显得武断。事实上,中国每年从国外进口原装车,该原装车是按照该外国的质量标准生产的,进口到中国时,只需检测该车符合中国的安全运行标准即可,不需要按照中国的质量标准来生产。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许多海关关口允许外国挂两地牌(该国和中国)的车辆进出两国,[12]要求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车辆的轮胎专门按中国的3C认证标准生产是不实现的,对于跨越中国国边境的车辆,只要经过检测符合中国车辆运行的安全标准即可。


  

  (二)以“商誉受损”标准判定商标侵权的谬误性


  

  商标是商品上所标注的符号,商标的根是商品,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关系是标和本的关系。商标法所保护的是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功能关系,商标权所保护的客体是商标所承载的商誉。[13]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在着作权法、专利法之外,对相关的图案、文字和设计提供一种单独的保护,其强调保护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14因此,在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还应考虑被告是否存在故意借助原告注册商标所体现的商业信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