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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正确思路

  

  通过前述分析可见,判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般可遵循如下思路:一般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混淆是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准;在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时还可能采用反淡化标准;判定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该国的商标法律政策及对外贸易政策,此时,传统商标混淆与反淡化标准无用武之地。[11]


  

  三、从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思路看米其林商标侵权纠纷案


  

  判定商标侵权标准的思路理顺后,接下来我们要按该思路来分析米其林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从混淆标准看米其林商标侵权纠纷案


  

  米其林案中,原告的注册商标为米其林“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轮胎等商品,原告已在中国生产销售米其林轮胎商品。由此,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原告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近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消费者对有关商品的来源或商品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有意思的是,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商品,是原告公司自己在日本生产并贴上了米其林商标,被告不存在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如此一来,判定被告构成商标直接混淆或间接混淆侵权的基准显然不存在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上标注了产地为日本的字样,假设购买了该轮胎的相关公众,在施以普通的注意力后,可能未注意到该产品来源国的标注,如此一来,相关公众会产生这样的认知:把原告在日本制造的米其林轮胎与原告在中国制造的米其林轮胎相混淆,这种商品来源国混淆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吗?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如果把上述意义上的商品来源国混淆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则会推导出如下结论,商标平行进口行为肯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因为在商标平行进口条件下,相关消费者存在把本国商品与进口到本国的他国商品混淆的可能。如果是这样,许多国家理论界与司法界长期艰苦探讨的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就显得多余了。通过反证可以明确,上述商品来源国意义上的混淆,不是传统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


  

  综上,通过判定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来考量,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从驰名商标反淡化标准看米其林商标侵权纠纷案


  

  驰名商标在本质上是商标所呈现的一种事实状态,即该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事实状态,同时,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运用商标混淆制度已无法制止理性的商标侵权人时,为了防止或救济已被侵害的商标权益,防止商标的显着性被稀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个案中为实现对商品或服务的跨类别保护而动态地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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