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判定驰名商标保护案件还可能采用反淡化标准5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注意力经济的兴起,经营者基于推行品牌战略的考虑,开始广泛利用商标进行商品的广告宣传,商标从原来的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又拓宽并具有了品质保证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6]正是因为商标广告功能的产生与发展,使得新的商标保护理论—反淡化理论得以产生。[7]人们认识到,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其不仅仅是用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更重要的是其还代表了商标品牌的价值和企业的形象。当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时,尽管消费者不会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来源产生混淆,但可能会消耗该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削弱该驰名商标与商标权人或其商品的唯一联系性,逐步使该商标丧失消费力和吸引力,即驰名商标的显着性被淡化,此即为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淡化包括弱化和丑化两种类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旨在防止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而获得不当利益,保护驰名商标的显着性不会因为弱化或丑化行为而受到侵蚀。[8]
(三)处理商标平行进口问题适用国家的法律政策标准
当标注商标的商品跨越国边境而构成商标平行进口时,判定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合法与否,传统商标法的混淆理论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理论已无用武之地,此时,只能依据一国的商标法律政策和贸易政策标准。
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标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包括如下构成要件:1.平行进口的商品为正品,不是假冒伪劣商品;2.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购得的,不是通过非法渠道(如走私)获得的;3.进口商品上标注的商标与本国商标权人的商标来源于同一商标权人;4.进口商的行为未得到本国商标权人的许可。商标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科技发展水平、生产资料成本、劳动力成本等的差异,使得同类商品在不同国家存在着价格差,进口人基于逐利的动机,将商品从低价位的国家进口到高价位的国家进行销售,从而获取差价。各国对于商标平行进口是否合法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观点,TRIPS协议对此持回避的态度,其第6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处理知识产权穷竭问题”。[9]因此,一个国家对商标平行进口采取何种政策,既与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有关,也与该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有关。[10]
在商标平行进口条件下,商标进口人的该商品进口行为仍有可能被判定为商标侵权,但此时判定被告侵权的标准既不是混淆标准,亦不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反淡化标准,而是基于一个国家的商标法律政策及对外贸易政策之考量。比如,当商标平行进口人实施商标平行进口的行为,有可能对国内商标权人的市场利益造成冲击、损害国家的经济政策或消费者利益时,基于平衡商标权人、商标平行进口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国家通过商标立法或商标侵权诉讼的个案,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来认定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当然,一个国家基于法律政策及贸易政策的考量,也可以认定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可以在此时认定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在彼时认定商标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认定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与否,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对外贸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