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正确思路
——米其林商标侵权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祝建军
【摘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特殊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评析,论证了判定商标侵权的检索思路,即先依据判定一般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考量被控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涉及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时,还可能采用反淡化标准来判断被控方构成商标侵权与否;当商品跨越国边境而构成商标平行进口时,应依据国家的商标法律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来判定被控方的行为是否合法。除上述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外,如商标立法未规定某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则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键词】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混淆;反淡化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准是什么?
最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商标侵权纠纷案,[1]该案的判决说理过程及裁判结果颇耐人寻味,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具体案情如下: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一家在法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以生产汽车轮胎着称于世。该公司在中国注册并生产销售“轮胎人(图形)+ MICH-ELIN(文字)”商标(下称米其林商标)的轮胎产品。上述米其林商标核准注册的有效期限自2002年10月至2012年10月。2008年4月,原告米其林公司发现被告在长沙销售标注米其林商标的轮胎,遂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了取证。我国行政机关对汽车轮胎实行3C强制性认证管理,被告销售的轮胎没有3C认证标志。[2]庭审中查明,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是由原告在日本制造并标注了米其林商标(产品本身上亦标注了产地为日本字样),被告举证证明该产品购自广州市天河区港达轮胎销售中心。原告米其林公司认为,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是非法进口的产品,被告未经许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这些产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认为,其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是原告在日本生产的正品,且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故没有侵犯原告的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
长沙中院认为,商标是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标志,具有保证商品质量和表明商品提供者商誉的作用,对上述功能的损害即构成商标侵权。尽管被告销售的轮胎是原告在日本制造并标注了米其林商标,但该产品没有中国3C认证标志,是非法进口的产品,其在质量上存在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等否定性评价均会通过米其林商标指向原告,从而导致原告商业信誉受损,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作为汽车轮胎的销售商,在明知其销售的轮胎产品不具有3C认证标志的情况下,仍购进并销售该产品,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在主观上有过错,故不符合法定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 000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