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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威慑机制要素论

  

  (二)完善法律,建立严密处罚体系。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恶意规避逃避,不仅是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法律的藐视,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惩戒的充分运用,产生强大威慑效应.让每个公民清楚,如果违法,惩处便会立即兑现。所谓“凡赏罚之必者,劝禁也。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7]为此,笔者认为,以下三种制裁措施需要强化。一是提高罚款金额。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即对个人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调整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调整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但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处罚金额仍然偏低,尤其对于一些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付出的代价远小于履行义务的代价,无法给被执行人施加经济和心理压力。二是延长拘留期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妨害执行人的司法拘留最长不超过15日,相对于德国的6个月和台湾地区的3个月,我国的拘留期限明显偏短,使得该项措施的威慑力大大降低。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应当将执行程序中的拘留期限延长,以提高妨害民事执行制裁措施的有效性。有效性的标准是强制措施所产生的威慑力使潜在的违法者知道因违法不能获取到利益.并且所受到的惩罚痛苦远远大于获取利益的快乐,从而自觉选择守法之路。[8]三是强化刑事制裁。由于刑法在所有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体现国家强制性最大、惩罚手段最为严厉的特征.所以要使国家权力被完全适用于保障民事执行,使民事执行的强制性特征真正得以体现,最终还需要刑法作最后的保障。[9]我国刑法对妨害民事执行的极端行为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拒执罪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就涉及到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认定。目前我国登记各类财产的系统相互独立,被执行人可以在不同的系统中转移隐匿财产.而执行法院却无从查找,致使拒执证据难以收集和固定:拒执罪在操作环节不够顺畅,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拒执罪在实践中运用很少,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和司法权威,因此,必须考量重构拒执罪的追究程序。应该完善征信体系,使被执行人不能隐匿财产。即使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也能被法院及时发现.固定犯罪证据。另一方面,由于妨碍执行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犯罪证据又由法院收集,应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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