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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威慑机制要素论

  

  三、制度惩戒要素


  

  执行困境的产生固然有体制、机制乃至执行工作自身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对失信行为及失信当事人未能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罚和限制体系是其重要根源。在社会转型期,受各种价值观激烈碰撞的影响,尤其是传统道德评价、控制机制乏力,道德规范失控现象比较严重,人们对一些失信现象习以为常,道德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作用明显弱化。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并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信用体系,失信信息不能及时被其他市场主体掌握,市场在对失信行为的自我处罚方面还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市场监管的缺位.又进一步放纵了社会信用秩序的混乱。如在我国,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在银行多头开户;为逃债、躲债之需,可以把自己的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很快地通过重新注册再度开张;在赖债不还的同时,却可以挥霍无度地不断大额消费……凡此种种,导致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很低,失信成本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因此,当务之急的任务是,全面实现各监管部门联动,同时完善立法,加大对失信者的惩处力度,提高其失信成本,在社会上真正形成一种“守信可受益、失信遭惩罚、无信难立足”的氛围。


  

  (一)部门联动,形成信用惩戒网络。失信惩戒机制应由各种授信主体共同参与,如政府机构、金融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让所有的信用主体参与对失信者的惩罚,从而将一方与失信者的矛盾上升为全社会与失信者的矛盾,增大失信成本.最终迫使失信者履行义务。针对特殊主体实行执行通报制度。党员、公务员等主体与政府公信力密切相关,如果这些特殊主体出现失信行为,就应采用更为严格的评判标准,加强政治舆论和组织人事方面的惩戒力度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如将特殊主体规避逃避执行的行为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建议该失信记录作为任职评优的考核依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金融业务。法院以债务人名录的方式向金融机构通报规避逃避执行人的名单,银行及时将债务人名录中载明的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记人征信系统,作为评估风险的依据,对债务人办理信用卡、存贷款、证券等金融业务进行限制:限制规避逃避执行人的高消费。执行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通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信息,对被执行人违反限制进行制裁;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出境管理:限制规避逃避执行人出境,隔断失信者的境外交往;向公司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书,限制规避逃避执行人担任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规避逃避执行人参与招投标,限制其房地产交易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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