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规范失信信息的确认和告知程序。首先,为了使失信黑名单的产生具有客观性,就需要法院成立相应的专门组织或专业人员,专门负责失信行为的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失信者的被执行人对法院的认定有异议,应允许其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的专门组织或专业人员应认真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以答复。如果异议成立的,应取消对其失信行为的认定;反之,则驳回异议。其次,要让所有被执行人知晓失信的后果,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时候,有必要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告知其要积极履行义务,如果有逃避、抗拒执行等失信的行为将被录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并专门通告社会各监管职能部门联合实施处罚和限制,失信人将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受到严厉惩罚的后果。第三。对于被录入黑名单的被执行人.如果其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或与当事人达成了履行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更新其信用等级,并在一定时间内将其从黑名单中除去。
(二)社会失信信息的共享。目前由于我国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影响,各部门的信用信息非常分散,未能形成很好的传递和共享机制。各职能部门之间对于执行失信行为的位阶认识还有一定的差距,再加上法律和法规的相对匮乏。致使相关部门在得到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后不能及时地采取严厉处罚措施,从而使威慑机制的作用大打折扣。还有的部门出于部门利益考虑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对于人民法院传递的失信信息和要求予以处罚的司法建议置之不理。不管是地方,还是行业。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实际运作中都各自为营,要么是只在本地联合征信.要么是只在本行业同业征信,缺乏统筹考虑,不能协调一致,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进一步加剧了信息分割的局面。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法官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情况,使得法院执行缺少必要的信息支持,使得很多原本不会发生的案件成为难案。许多本来可以执行的案件,由于信息的缺乏成为死案等。“这些年,我们开始探索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工商、银行、法院、公安都逐步形成了各自部门的‘黑名单’,但各自为政,没有进行资源整合,没有形成覆盖全民全社会的、系统的、资源共享的信用记录制度。”[4]因此,充分共享社会失信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彻底击碎失信者的侥幸心理。社会信用体系以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依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够收集到大量失信债务人的信息。2007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正式运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的征集管理的平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开通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旨在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目前该平台独立运行,公众只能了解执行案件情况,建议将该系统实现与银行、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链接.最终形成全面充实的社会信用信息库。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这个密织的信息网络查询交易对手的信用信息,规避逃避执行者将无处遁形,更可能因此失去交易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