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面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以执行的公开确保执行的公正和高效。它将全国每个执行案件的案号、案由、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依据、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额、执行进展情况和受托情况、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结案方式、债权凭证发放、已执结和未执结情况等执行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执行法官的每个措施、每个活动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因此,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只是一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信息库,这些信息所代表的并非全部是失信信息,换句话说,目前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仅从其信息记载上不能直接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失信行为.即使该系统实现了与其他社会监管部门的链接,监管部门也不能对所有被执行人实施处罚与限制。因此该系统必须作进一步的完善。笔者认为,应在该系统中增加对被执行主体信用情况的客观评价板块,有必要将未按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根据其不同的履行态度和行为情节加以客观评价,突出失信信息的界定和等级区分,确定不同等级的“失信黑名单”,从而向各监管部门和社会大众有效传递司法失信信息。
二是科学界定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的行为并非全部是失信行为,失信行为仅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的行为。对于客观上已丧失了履行债务能力的被执行人,其未能履行的行为不能算作失信行为。比如某企业的产品市场前景很好,经营很正常,但由于偶然的一次自然灾害造成企业损失很大,对几笔到期债务不能按时偿还,企业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也一直积极地与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协商如何履行债务的问题。此时如果对其实施处罚和限制.比如银行不放贷给他,工商在年检时认定它不合格.则本可以起死回生的一个企业很有可能破产倒闭,造成大量人员失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构建执行威慑机制的当务之急是抓紧制订一个对失信行为认定的客观标准,然后依据该标准严格划定真正的“老赖”,将之向社会公开,给以严厉的处罚和打击。笔者认为,在失信行为认定的标准上,应以被执行人客观上有履行能力(包括部分履行能力)而主观上拒绝履行并实施了一定的规避、拖延、抗拒等行为为核心内容。比如凡是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有转移、隐匿责任财产,或当事人故意隐去行踪,甚至在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或执行时有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失信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而对于那些由于正常经营亏损导致客观上已经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或虽因困难暂时未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和法院积极协商、配合的,均不能认定为失信的被执行人,不能列入黑名单予以处罚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