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威慑机制要素论
童心
【关键词】执行;威慑机制
【全文】
近年来,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比例逐年上升。统计显示,目前全国法院平均约60%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这个比例比1993年的30%足足提高了1倍。自动履行率不断下降,强制执行率持续上升,凸显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对法律权威的漠视,更折射出强制执行权的软弱和低违法成本下的利益搏弈。报纸上曾报到过一件国外的真实事件:有一个人不小心闯了红灯。两小时后他回到家里。妻子说,她的银行信用从4A降到了2A,本该3年还清的贷款,银行限他们在年内还清。儿子说,刚才学校拒绝了他的助学贷款。这时他接到一个电话,被告知他的就职申请也被延期审核。[1]这或许可作为外国朋友不能理解中国强制执行率居高不下的注解。当事人之所以敢置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甚至公然对抗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执行,执行威慑机制的缺失难辞其就。没有巨大的道德、经济和法律的成本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度装置,功能有限的强制执行程序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执行问题时,也便捉襟见肘。逐步陷入困境。笔者认为,可以信息共享、心理威慑和制度惩戒这三个基本要素要作为根本进路,来构建完善的执行威慑机制和进一步铺筑社会信用体系。
一、信息共享要素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指通过对被执行人涉案信息的共享,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对被执行人的惩罚和制约,以促进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全社会遵法守信的一种社会运行机制。[2]因此,失信信息的正确认定、有效传递和共享,是构建执行威慑机制的前提要素。
(一)失信司法信息的确认和有效传递。在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以来,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纷纷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始了积极探索。如国家工商总局开展了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警示企业预警机制等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启动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但到目前为止,对于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失信司法信息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却极为不够。从各地各行业的信用建设情况来看,在强调社会联动的同时却很少有将法院的失信司法信息纳入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情况,这与失信司法信息在整个社会信用信息中的位阶是极不相称的。“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各种信用信息中。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文书的信息是最高位阶的失信信息。”[3]因此,当前我国构建执行威慑机制所面临的一个最为主要的问题是失信司法信息的价值和地位在整个社会信用信息中还未被突出出来。为此,除了需要重塑社会各部门和大众对失信司法信息最高位阶和不履行法院法律文书的失信行为是最严重的失信行为的认识外,就法院自身而言,必须着手强化和规范失信司法信息的确认和有效传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