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国家关于“快照”的判例对于我国有重大启示。在“王路诉雅虎”(涉及“网页快照”){28}和“闻晓阳诉雅虎”{29}(涉及“缩略图快照”)等诉讼中,我国法院也曾因《着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没有明确针对“快照”的“限制与例外”而在法律适用方面难以选择。立法者穷尽式地规定各种“限制与例外”的目的在于避免法律的不确定性,但在一个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过分追求立法的确定性反而会导致立法的僵化、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立法的任务应是以合理的规则为司法提供指引,而规则的不确定性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也没有必要去完全避免。法院的任务则是“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以大量判例去为立法中的法律规则增加确定性。西班牙法院在Google案中的判决也反映了一种以“三步检验标准”为指引进行个案判断的新思路,可供我国法院借鉴。
【作者简介】
王迁,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1}Universal Music Australia Pty Ltd v Cooper [2005] FCA 972,para.60-67.
{2}Tono al. v. Bruvik,Decis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Norway, p.48.
{3}但Google同时以“缩略图”的方式将照片分辨率和尺寸大幅降低后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中并向公众提供。下文对这一行为性质还将进行分析。
{4}Perfect 10 v. Google, 416 F. Supp. 2d 828 , at 843-844 (2006)。本案判决的中文翻译参见王迁、王凌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203页。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参见Perfect10 v. Google, 508 F. 3d 1146 (2007)。
{5}Paperboy, BHG,17 July 2003,IZR 259/00 [2005]ECDR 7.
{6}Microsoft v.Sharemula.com,1089/2006 28, Court of Instruction n.4 of Madrid (September 2007).
{7}对两种标准更为全面的分析,请参见拙作:“论网络环境中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
{8}参见“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的一、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797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594号,以及“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的一、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0262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1184号。
{9}Stichting Bescherming Rechten Entertainment Industrie Nederland (BREIN)v. Techno Design”Internet Programming" B.V. Case No.1157/04,p.301.
{10}因对该案国内已有较多介绍,此处不再重复。笔者已将该案判决译成中文,载《中国知识产权文丛》第14卷。
{11}Arista Records et. v USENET.com,2009 U.S. Dist. LEXIS 55237(SDNY,2009),at 79.
{12}此案国内媒体称之为“海盗湾”(Pirate Bay)案,但称为“盗版湾”案更为合适。“pirate”可被译为“海盗”和“盗版”,而被告经营的Pirate Bay是以提供盗版为主的。
{13}Case No. B 13301-06, Stockholm District Court,Division 5,Unit 52 (17 April 2009),此案仍然在上诉过程中。
{14}Rapidshare,23.Jan.2008,12 0 246/07。此案仍然在上诉过程中。
{15}IO Group v. VEOH Networks, 2008 U.S. Dist. LEXIS 65915, at 4,41 (N.D.C, 2008).
{16}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1184号。
{17}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13739号,此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8}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69号,此案在二审中以调解结案,因此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
{1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0号。
{20}Blake A. Field v. Google, 412 F. Supp. 2d 1106 (D.Nev, 2006).
{21}Perfect 10 v. Google, 416 F. Supp. 2d 828 (2006).本案中,Google一方面将照片以“缩略图”形式提供“快照”,一方面也以“加框链接”(深层链接)的方法使用户在不脱离Google网站的情况下浏览来源于其他网站中的原照片。上文提到法院应用“服务器标准”解决的是Google设置深层链接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问题。
{22}Perfect 10 v. Google, 508 F.3d 1146 (2007).
{23}严格地说,“合理使用”(fair use)这一术语为美国《版权法》所专有,意指根据四个因素灵活地在个案中认定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侵权。中国《
著作权法》规定“权利的限制”的方式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与美国有显著差异。因此我国《
著作权法》中不存在真正的“合理使用”,只存在“权利的限制”,但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均习惯于将我国的“权利限制”称为“合理使用”。
{24}A.P v. Google, Provincial Court Barcelona,17 September 2008.
{25}Google, District Court of Hamburg, 26 September 2008。有德国律师告诉笔者此案判决已被上诉法院推翻,但笔者尚未查到上诉法院的判决。
{26}Copiepresse SCRL v.Google Inc,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Brussels, February 13,2007,[2007]E.C.D.R. 5.
{27}A.P v. Goog1e, Provincial Court Barcelona, 17 September 2008.
{28}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1729号。
{29}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