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

  

  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着作权法与DMCA一样,都为提供“系统缓存”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避风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1条与之相似)。但该项“避风港”针对的并非是“快照”。在西班牙的Google案中,巴塞罗那上诉法院就明确指出:该项“避风港”针对的是在信息传输过程之中发生的临时性缓存,{24}也即为了提高信息传输效率而进行的缓存。而“快照”是事先存储在Google服务器中的,并非发生在信息传输过程之中,而除了此项“避风港”之外,大陆法系国家着作权法中再也找不出一项能够使“快照”提供者免责的“限制与例外”。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陆法系国家陆续出现了认定“快照”提供者侵权的判例。在德国发生的Google案与前文所述的Perfect 10诉Google非常相似,其焦点问题都在于未经许可制作和提供图片的“缩略图”是否侵权。德国汉堡地方法院在判决书中几乎将所有可能适用的“限制与例外”,如“临时复制例外”、“私人复制例外”、“示例例外”和“引用例外”都作了分析,甚至讨论了德国宪法中公民获取信息的基本权利。但结论是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能够使“缩略图快照”这种未经许可的复制和传播行为免责。因此法院认定Google侵权。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承认该判决会对“图片搜索”服务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但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立法的介入。{25}


  

  在比利时的Copiepresse诉Google案涉及另一种类型的“快照”。 Google在其“新闻”搜索服务中,不但将互联网中新闻的标题以链接形式提供,还在个别标题之下提供了新闻的前几行文字,这几行文字确由Google复制后存储在其服务器中。比利时报业集团起诉Google侵犯其对标题和前几行文字的着作权。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认为:虽然许多新闻标题本身不是作品,但部分较长且有独创性的标题可构成作品,而新闻的前几行文字也可构成作品。Google试图将自己的行为归入比利时《着作权法》中的“合理引用”,但法院认为“引用”必须是出于“为评论目的”。而要构成“为评论目的”,引用者必须增添自己的评论内容,而不能仅仅是将他人的作品片断加以汇集,Google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由于比利时《着作权法》也再无可使Google免责的其他“限制与例外”,因此判决Google败诉。{26}


  

  但在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西班牙,法院却摒弃了根据法定“限制与例外”判断特定使用行为是否侵权的传统,而采用接近于美国“合理使用”的方法认定特定提供“快照”的行为不侵权。在涉及“网页快照”的Google案中,巴塞罗那上诉法院在说明现行立法中的“限制与例外”均不能直接适用于“快照”之后,转而提出“三步检验标准’,可被用于对个案的分析。并据此认为Google提供“网页快照”是一种“被社会所容忍”的作品使用行为,不会对网页中作品权利人的利益产生实质损害,因此Google不构成侵权。{27}一般认为,“三步检验标准”是对着作权法中现有“限制与例外”的再限制,而西班牙法院则创造性地将它作为判断特定行为是否侵权的灵活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