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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

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


王迁


【关键词】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
【全文】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一方面给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一方面也引发了极为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近年来,我国涉及网络环境中版权侵权的纠纷数量剧增。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为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但由于立法用语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不同法院适用同一条文的结果存在差异,学术界的观点也存在不小的分歧。而对于相同的问题,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已经基本存在清晰而统一的认识,有的虽仍然在探索阶段,但解决方案也正在趋向明朗。因此,国外在网络环境中对版权进行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可以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限于篇幅,本文无法谈及与网络版权保护有关的方方面面,只列出几个在国内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介绍国外有代表性的判例。


  

  一、在认定“网络传播行为”时采用“服务器标准”


  

  在我国目前涉及“深层链接”的案例中,不同的法院对于应当适用“服务器标准”还是“用户感知标准”存在较大分歧。“服务器标准”是指:以作品是否由被控侵权人上传至服务器为准,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实施了“网络传播行为”。而“用户感知标准”是指:以普通用户的感知为准,只要用户主观上感觉作品是从被控侵权人处而来,就认定是被控侵权人实施了“网络传播行为”。适用这两种标准会导致对提供深层链接行为的不同法律定性,甚至影响判决结果。


  

  以百度提供的MP3服务为例:百度对存储于众多其他网站中的歌曲提供了深层链接,并无任何一首歌曲存储于百度的服务器上。但由于用户可以在百度的网站中搜索并获得歌曲的深层链接,并在不脱离百度网站的情况下在线欣赏或下载被链歌曲,用户容易产生被链歌曲来自于百度的感觉。此时根据“用户感知标准”应认定是百度未经许可实施了对被链歌曲的“网络传播行为”,从而认定百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此时法院无需查明被链接的涉案歌曲在其他网站中的传播是否经过了权利人许可。


  

  而根据“服务器标准”,由于被链的涉案歌曲并非由百度上传于服务器中,百度并未实施对歌曲的“网络传播行为”,不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此时法院必须查明:第一,被链歌曲在被链网站上的传播是否经过许可;第二,如果是未经许可传播,百度对此是否明知或应知。只有在百度明知或应知被链歌曲在其他网站中未经许可传播,却仍然设置或保持链接的情况下,百度才构成“间接侵权”,即故意帮助传播侵权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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