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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与协调

  

  首先,提名行政长官当选前所在政党的主要成员为政府主要官员候选人,在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后,将在事实上将香港政党分化为执政党和在野党,行政长官亦将与立法会中的某一政党形成稳定结盟,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分权与制约关系将转化为立法会中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分权制衡关系。最为关键的是,事实上执政党的形成,为香港所有政党许诺了一个成为执政党的未来。某一政党能否成为事实上的执政党,不取决于行政长官的个人偏好,而在于该党提名的行政长官候选人能否赢得多数选民的支持和中央的认同。因此,为成为执政党,香港政党将偏向于温和的政治路线和务实及建设的政治态度,极端政党的生存空间将被极大的压缩。同时,借助政党分权制衡的机制,香港政党政治有可能走向成熟,逐步形成约束自我的政党行为规范。


  

  其次,委任所有其他政党主要成员为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可以适当地防范一党同时控制行政与立法。任命政党成员作为政府主要官员,可能存在的风险是促成一党独大。为了防止单一政党同时控制行政和立法,行政长官应当吸纳其他政党力量,委任这些政党的主要成员为行政会议成员,与之分享行政权,从而在行政会议中促成政党分权制衡的格局。在香港行政主导体制下,政党间的分权制衡既存在于行政会议之中,亦存在于立法会中。行政会议和立法会中的政党分权制衡机制的存在,可以为行政长官政治决策提供更全面的社会意见,补强行政长官的政治资源,同时防止单一政党控制行政权及立法权。只要行政长官能够尊重政党共识作出政治决策,推行共识政治,行政长官将成为政党共识形成的关键力量,并将所有政党力量吸纳于行政体系之中。随着共识政治的形成,香港社会将形成政治主流,而政党政治引发的管治危机亦将逐步化解。


【作者简介】
叶海波,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本文系广东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项目 “香港特区公共管治模式的内在矛盾与完善对策研究”( 10GCCRCXM81001)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 “香港特区政治性团体立法问题研究”( 01YJC820138) 的阶段性成果。
程洁:《论双轨政治下的香港司法权———宪政维度下的再思考》,《中国法学》2006 年第5期,第48页。
香港终审法院发表声明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慎用释法权,在2000年庄丰源案判决否定香港特区筹备委员会意见对法院的约束力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立即释法,只是批评终审法院的判决与其解释不尽一致。参见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v. Chong Fung Yuen,FACV000026 /2000。
在香港政府提出政制改革方案后,有议员主张这是重要法案,若被否决,行政长官应辞职,以图逼迫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进而在重选产生的立法会亦否决该法案之后,逼迫行政长官辞职。
黄文放:《黄文放论特区首长》,明报出版社 1996 年版,第138页。
香港反对派政党一直批评行政长官选举是 “小圈子”选举,行政长官的民主正当性不足,要求尽快推行直接选举。
See Priscilla Leung,The Hong Kong Basic Law: Hybrid of Common Law and Chinese Law,Hong Kong: LexisNexis,2006,p3.
[美]斯科特·戈登: 《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5页。
[日]芦部信喜: 《宪法》( 第三版) ,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251页。
许志雄: 《宪法之基础理论》,稻禾出版社 1992 年版,第169页。
参见[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0页。
[法]让·布隆代尔、[意]毛里齐奥·科塔: 《政党政府的性质———一种比较性的欧洲视角》,曾淼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前引 ,许志雄书,第195页。
陈淑芳:《反对党在宪法上之地位与权利》,载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编:《当代公法新论: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上) ,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556页。
前引,卢部信喜书,第253页。
前引,许志雄书,第195页。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修改宪法推翻司法审查。美国国会曾通过第 11、13、16、26 条修正案推翻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Chishloms v. Georgia、Sccott v. Stanford、Pollock v. Farmer's Loan and Trust Co. 、Oregon v. Mitchell 案中的判决。
终审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李国能表示,其之所以提前辞职,是为让新任首席大法官有机会任命法官。这表明香港法官任命权实际控制在首席大法官手中。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香港普选的决定后,香港反对派政党社民联和公民党公开对抗这一决定,要求立即进行普选。
叶海波:《政党立宪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 175 -176 页。
参见秦前红:《政党主治的宪政之维———基于制度主义立场的研究》,《岭南学刊》2007年第1期,第34页。
如香港反对派议员便借民意坚决反对第23条立法,最终导致香港至今未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
行政吸纳被认为是港英政府良好管治的有益经验。See Yeo -chi Amborse King,Administrative Absorption of Politics in HongKong: Emphasis on the Grass Roots Level,Asian Survey,Vol. 15,No.5 (May 1975) ,pp. 422 - 439.
参见邵善波:《<基本法 >下的行政与立法关系》,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编:《香港回归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回顾与展望》( 会议论文) ,2007年,第139 -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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