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与协调
叶海波
【摘要】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主要表现为中央与香港围绕基本法解释、立法会立法备案及行政长官选任的冲突。香港基本法是普通法与中国法的混合体,必须稳妥地将香港回归前的自由主义传统安置于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宪政体系之中,二者间的差异造成香港基本法中权力制约机制的缺陷及基本法实施的冲突。为化解上述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通过释法确立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基本规则,行政长官应以行政会议为平台,吸纳政党力量,建立政党分权机制,塑造政治主流。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宪政;机关分权;政党分权;行政会议
【全文】
香港回归后,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保持不变,与大陆社会主义制度共同构成一国中的“两制”。在世界范围内,”两制”地位平等,但在中国,”两制”的主体存在于中央地方关系的差序格局之中。[1]这种特殊性使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出现若干冲突。1999年的释法争议反映了香港终审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间的权力冲突,但这并非香港基本法实施中权力冲突的唯一表现形式。随着香港政党政治的发展以及民主政治的推进,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将面临新的权力冲突。本文试图探寻冲突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化解冲突的可能方案。
一、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形式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审查香港的法律,但香港亦在这些事务上扮演一定的角色,如行政长官由香港选举或者协商产生后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法律由立法会制定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香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只有双方相互协调,良好配合,上述权力才能得到顺利行使,否则会产生权力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如下形式。
(一)围绕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力冲突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经其授权,香港法院亦可解释香港基本法,但当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香港终审法院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该条并未规定由哪一机关作出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判断,即提请解释决定权的主体不明。香港终审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释法权之争,主要表现为提请解释决定权之争,并在1999年演化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