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单行法律阶段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1980年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通过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经济合同法》、1982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案件,此后,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作了类似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这些规定开始受理行政案件,这些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二)适用民事诉讼法阶段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这一规定开创了我国行政诉讼新的历史,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有了良好的开端。之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安全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也对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案件作了规定。到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之时止,仅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就达130多件。在这一阶段,治安管理、土地等行政案件随之大量涌现,这两类案件也是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以1987和1988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为例.1987年,新收案件5242件,其中治安案件2378件,土地案件1469件。1988年,新收案件8573件,其中治安案件3385件。土地案件2719件。行政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促使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行政审判庭。1986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632件,1987年受理5000多件,1987年受案数是1986年的8.3倍。1986年10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汨罗县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行政审判庭。1988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的任命。同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行政审判庭。各地人民法院随后陆续建立行政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