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六十年行政审判工作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

六十年行政审判工作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


赵大光


【关键词】行政审判;发展历程;基本经验
【全文】
  

  行政审判作为与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并列的三大审判工作之一,无论对于司法体系还是国家法制体系,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虽然起步比较晚,但起点比较高、发展比较快。我们仅仅用二十多年的时间,就走完了一些西方国家上百年的路程。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始终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得益于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推进法治建设,得益于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行政审判人员积极进取、勇于探索、奋力拼搏的结果。


  

  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一个不平凡的发展历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源头可以从建国初期谈起。1949年9月29日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9条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或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一规定十分明确地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奠定了基础,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宪法性依据。1954年《宪法》第97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这一规定也包含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确认。当时,一些单行性的文件对行政诉讼作过一些规定。例如,195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第31条规定,农民对区乡政府批准评定的成分,本人或者其他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于批准后15日内向县人民法庭申请,由其判决。1950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中规定,对劳动行政机关的仲裁不服。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处理。类似的规范性文件还有:1952年政务院《关于“五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中规定,工商户对于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和半守法户半违法户的审定和处理不服时,可以请求市人民法庭或市县人民法院处理之。此外,类似的规定还可见1953年政务院《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1954年《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等。但是,从现有资料看,似乎鲜有行政相对人不服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记载。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行政审判庭,为建立行政审判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机构并没有建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真正开展是在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法治成果。近三十年来,行政审判工作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历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