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工作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敢于排除一切干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审判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未经法院审判.不能认定有罪: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必须坚持公开审判、程序正义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切实防止出现“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倾向,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四)大力推进改革.以改革促发展
“世易时移”,“法与时转则治”。人民司法事业具有开放性,改革创新是刑事审判制度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必须持续推进刑事司法改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刑事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先后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以及量刑规范化改革等多项重大举措,极大地提升了刑事审判整体水平。尤其是正在全国法院开展试点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改革了量刑方法,统一了量刑步骤,完善了量刑程序”,[14]在司法领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牢牢把握司法改革导向,确保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我国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加以实施的。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从国情出发。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要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但更要立足国情,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就在于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死刑仍将是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必不可少的刑罚手段,只能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死刑”的政策。又如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国情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与时俱进。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适时推行多项重大改革举措,在1996年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在2005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推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在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已取得显着成效。同时。在完善少年审判程序和组织机构的基础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逐步建立少年法院。[15]实践证明,刑事司法改革需要抓住时机,积极推进。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刑事审判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管理、协调和指挥,能够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协调上下级法院之间、人民法院与其他政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改革有条不紊.逐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