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王胜俊院长指出,“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民的选择。”刑事审判应当体现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坚持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民。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的新要求、新期待。司法的群众路线发端于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从早期依靠群众办案,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人民群众一直在刑事审判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一大特色,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司法,能够体现司法民主,彰显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赢得司法认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司法的另一特色是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一直被视为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
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司法为民,践行司法为民,坚持公正、高效、文明和廉洁司法。为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处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坚持公开审判,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在新时期,需要加强和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和司法为民长效机制。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妥善解决涉诉信访特别是重信重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助于进一步强化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司法规律
社会主义刑事审判事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司法规律。
刑事审判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刑事法律,始终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这是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教训得出的深刻结论。“文革”十年,宪法和法律权威荡然无存,造成大批冤假错案。改革开放后,刑事审判事业之所以能够重新步入正轨并发展完善,就在于毫不动摇地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严格遵守宪法和刑事法律。
刑事审判工作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还应当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人权入宪”对刑事审判意义重大。刑事审判应当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严格依法准确定罪量刑。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强调“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适用专门审判程序,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刑事审判工作还应当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提出推进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建设.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