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毛泽东同志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党对刑事审判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董必武同志指出。“一切司法方针、政策都需要党的领导。”建国初期.党的“政治决策转化为刑法”,[9]刑事审判主要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单行法律。尽管目前刑事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但政策的重要性仍不容低估。在总结1983、1996年“严打”经验的基础上,2001年开展“严打”整治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适度、严之有效”等“严打”工作要求,保证了“严打”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严打”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10]2005年12月,中央适时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这一要求,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审理刑事案件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坚持审时度势,注重实际效果。刑事政策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灵魂。实践证明,认真贯彻执行刑事政策,将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有机结合,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在党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保证和促进审判公正。
(二)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第一,刑事审判必须始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自觉服务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发展大局,为改革发展、稳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刑事审判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6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358万件,其中刑事一审案件2685万件,判决生效罪犯2,703万人。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全国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070万件.占建国以来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61.64%,[11]其中包括一大批大案要案。各级法院积极配合中央部署开展“扫黄打非”、“打黑除恶”、禁毒、打击走私犯罪等专项斗争,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轮功”邪教犯罪,以及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等,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积极配合中央反腐工作,依法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办理一系列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如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等,推进了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和各类经济犯罪,有力地维护了国家正常经济秩序,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妥善处理轻微刑事案件.防止因矛盾激化演变为重大刑事案件;妥善处理因农村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逐年攀升,”[12]各级法院大力加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依法及时公正妥善地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些基层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率达到90%以上。”[13]同时,对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青少年犯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和谐,维护稳定。
2009年是社会治安和稳定形势十分复杂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对社会经济和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新疆“7.5事件”等严重犯罪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刑事审判面临严峻的挑战。立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使命更加重大。在新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应当贯彻能动司法理念,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出台指导性文件、调整司法政策、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更加积极主动地服务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