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82年新《宪法》,重新肯定了人民法院的地位、体制、工作原则和制度。中央指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中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1979年7月起,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五次会议研究对策。1981年11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1983年8月,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至1986年底,各级法院在“严打”中审判刑事案件140万件。”[7]80年代以后,为应对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局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逐步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83年后.人民法院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全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此后,少年法庭的建立由个别省市扩展到全国范围。少年审判制度改革随后逐步展开。
1982年,中央连续发文要求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从抓大案要案入手端正党风。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批经济犯罪大案要案。1986年7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全国法院审理大案要案会议上指出,“大案要案的审理要坚持原则,既要坚决又要慎重,务必搞准。”“1982—1989年,各级法院共审判经济犯罪案件45.2万余件。”[8]
在恢复重建时期,人民法院在中央领导下全面拨乱反正,“一手抓工作、一手抓建设”,刑事审判事业步入正轨。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取得圆满成功。
2.充实提高时期(1989年至1997年)
党的“十三大”提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人民法院建设进入充实提高时期。1988年7月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指出,新形势下既要依法打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1996年和1997年分别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原则,刑事法律体系更加科学严谨。1996年《刑事诉讼法》吸纳人民法院前期改革成果,确立了“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同时增设简易审判程序。完善第二审案件的庭审方式,改革死刑的执行场所与执行方法。通过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断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很大提高。1997年9月。第四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部署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严打击经济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探索和推进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