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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发展历程与经验研究

  

  在创建时期,各级法院系统逐步建立,刑事审判制度初步形成,该时期共审判560万件刑事案件。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遵循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圆满完成了对45名日本战犯的审判任务。


  

  2.曲折前进时期(1957年至1966年)


  

  1957年后。“反右”斗争扩大化。1958、1960年相继召开的第四、五次全国司法会议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刑事诉讼程序遭到严重破坏。为纠正“左”的错误,中央提出“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三少政策”。1961年,为响应中央“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号召.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出“审案要调查,判案要讲理”。[3]最高人民法院在督促各地法院复查冤错案件的同时,坚持中央的“少杀政策”,改变1958年以来向最高人民法院用电报报核死刑案件的做法,规定从1962年起一律报送全部案卷,确保死刑案件质量。


  

  1962年中央扩大会议总结了“大跃进”的经验教训。同年10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司法会议重申“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原则,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等审判原则。1963年12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贯彻执行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执行法定制度程序。中央于1964年1月发出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指示,1965年12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司法会议全面贯彻依靠群众实行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促进法院工作革命化。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杨秀峰指出,“积极倡导依靠群众办案,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4]


  

  在曲折前进时期,刑事审判制度深受政治运动的影响。该时期共审判582万件刑事案件,并开展战争罪犯和反革命罪犯、普通刑事罪犯的特赦工作。同期,西藏自治区各级法院也逐步建立,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


  

  3.严重破坏时期(1966年5月至1976年)


  

  十年“文革”导致人民法院事业遭到严重破坏,司法职能被“阶级专政”所取代,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十年间,“共判处刑事案件145万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0万件,普通刑事案件105万件。经“文革”后复查,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约有10%属于错判。大多数冤假错案是1968—1972年间由军管会判处的。1975年10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率先批判“砸烂公检法”口号。[5]各级法院努力恢复刑事审判程序制度,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尽管当时的刑事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破坏,但广大审判人员不计个人安危,坚持实事求是.避免错判无辜。


  

  (二)改革开放至今


  

  1.恢复重建时期(1977年至1989年)


  

  “文革”结束后.人民法院全面拨乱反正,整顿和恢复审判工作。1978年4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提出,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纠正冤假错案。同年1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了全面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1978—1980年,中央先后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交的3个复查工作请示报告,有力地保证了冤假错案的复查和纠正工作。“至1981年底,共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120万余件,改判纠正冤假错案30.1万余件。至1983年.复查纠正工作基本完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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