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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发展历程与经验研究

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发展历程与经验研究


高憬宏;刘静坤


【关键词】刑事审判;发展历程;经验研究
【全文】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建院六十周年。这六十年,是党领导人民法院披荆斩棘锐意进取的六十年,也是人民法院事业不断改革创新实现全面发展的六十年。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工作,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新时期,梳理回顾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总结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


  

  回顾建国六十年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六个时期: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是第一阶段,包括创建时期、曲折前进时期和严重破坏时期;改革开放至今是第二阶段,包括恢复重建时期、充实提高时期和改革与发展时期。


  

  (一)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


  

  1.创建时期(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


  

  最高人民法院与新中国同时诞生,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沈钧儒为第一任院长,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华北人民法院的机构和人员为基础,1949年11月1日正式办公。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至1952年4月,各大行政区相继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至1953年,全国各地(西藏地区除外)都已建立省县两级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逐步展开。建国初期,人民法院建设主要延续解放区时期的作法并借鉴前苏联经验,组织和工作制度亟待完善,积案现象严重,刑事审判面临巨大压力。1950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划清了新旧法律和新旧司法制度的界限,明确了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审判工作制度,奠定了刑事审判制度的基础。


  

  1952年“三反”运动反映出一些法院存在组织和思想问题,中央于同年6月开展首次司法改革运动,改造和整顿各级法院。1953年4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司法会议指出,司法工作的思想性和政治性很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在刑事审判领域,主要开展查处错案、清理积案和建立普选人民法庭处理选举案件等工作。


  

  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的体制、组织体系,规定了审判原则和工作制度。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指出,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基本精神是“便利人民,……防止错判。”“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别的机关不能审判。法院主要是搞好审判。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1]为规范诉讼程序,董必武院长提出总结各地经验。马锡五副院长组织调查后撰写了审判程序“三个总结”.逐步统一了刑事、民事审判程序。为起草刑事诉讼法提供了翔实可靠的资料。为总结1955年肃反斗争中的审判经验,1956年2月召开第三次全国司法会议,会上提出“少杀长判政策”,并要求切实依照法律制度和程序办事,做到“正确、合法、及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会上指出,审判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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