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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解释论中的贯彻

  

  四、是否数罪并罚应考虑罪刑是否相适应


  

  刑法分则中有多个条文是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构成要件原理决定了,行为人实施了多个行为,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时,除刑法明文规定外(如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仅定强迫卖淫罪),原则上就应数罪并罚,所以数罪并罚的规定系注意规定,是可以删除的规定。不仅如此,笔者认为,数罪并罚的规定还旨在提醒司法人员不要遗漏罪行的评价,以做到有罪必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质言之,数罪并罚的宗旨也是为了实现罪刑相适应。既如此,是否并罚并不是问题的实质,若数罪并罚的结果反而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就不应并罚,只有若不并罚就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才应并罚。


  

  例如,刑法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察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从条款关系上理解,第2款中的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致被运送人重伤、死亡,作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第3款中的杀害、伤害显然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问题是,故意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或者故意伤害(包括轻伤和重伤)检查人员的,是数罪并罚处罚重,还是评价为第2款“造成被运送人重伤”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刑重?若行为人没有其他加重情节,则只能适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基本法定刑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上故意致人重伤的刑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罪并罚的结果是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而评价为后者,即仅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则至少应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数罪并罚后的处断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仅以一罪处罚的结果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很显然,不并罚更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所以,不能认为第2款中的“造成被运送人重伤”仅指过失致人重伤,而不包括故意致人重伤。


  

  又如,刑法238条非法拘禁罪后段规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若殴打致人伤害或者实施侮辱行为情节严重,是以非法拘禁罪一罪从重处罚,还是以非法拘禁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数罪并罚,就应考虑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处刑重,还是数罪并罚处刑重。从理论上讲,若仅导致程度较轻的轻伤,或者虽然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符合了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但即便认定为侮辱罪也属于情节较轻的侮辱罪时,就应考虑将轻伤、侮辱行为作为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考虑。


【作者简介】
陈洪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1页。另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陈兴良主编:《刑法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等等。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参见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版,第36页以下;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2页。
《日本刑法典》(第2版),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
参见西田典之:《刑法各论》(第四版补正版),弘文堂2009年版,第171页;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成文堂2007年版,第235页,等等。
参见町野朔、丸山雅夫、山本辉之编集:《刑法(总论·各论)》,信山社2009年版,第252页。
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罪刑均衡包含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中,故一般不在罪刑法定原则之外明文规定罪刑均衡原则。本文将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均衡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只是称呼不同而已。
参见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上册)》(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都275页以下。
理论上通常将法条竞合与法规竞合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1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608页。
张明楷:“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103页。
王作富主编:《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408页。另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520页;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下册)》(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86页;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8页,等等。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39页。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
参见陈洪兵:“刑法分则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另一种理解”,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5期,第141页以下。
西班牙经院哲学家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语,转引自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7页。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说部分。
张明楷:“传销犯罪的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9期,第33页。
张明楷:“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3期,第16页。
抢劫罪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即使支付了相应对价,也是对方遭受了个别财产的损失。例如,强迫他人用准备买酱油的十元钱理发(理发价格正好是十元),也侵害了他人的个别财产,可能构成抢劫罪。
最近有学者撰文指出,应当区分加重的犯罪构成与量刑规则,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出于重伤、杀人的故意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致人重伤、死亡,应当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参见张明楷:“加重构成与良性规则的区分”,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第15页。
参见陈洪兵:“抢劫杀人的应定故意杀人罪”,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第93-94页。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页以下。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10页。
参见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下册)》(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80页;王作富主编:《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5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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