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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解释论中的贯彻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解释论中的贯彻


陈洪兵


【摘要】罪刑相适应不仅是立法原则,还是解释论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坚持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固守“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表明只能适用特别法的先前理解,总是指责立法存在缺陷,必然导致罪刑不均衡的刑法条文比比皆是的现象。我们应当果断摒弃先前错误的理解与做法,在解释论中最大限度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充分运用竞合论原理“从一重处断”,以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是否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是否数罪并罚等,判断的唯一标尺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罪刑相适应;解释论;竞合;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
【全文】
  

  刑法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被认为是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通说教科书将其概括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认为其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险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1]另有学者指出,“所谓罪刑相适应原则,就是以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为内容的原则。”[2]罪行的内容与犯罪的实体有关,犯罪的实体究竟是什么呢?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有责性)。[3]质言之,罪行的内容就是违法性与有责性。因而,除人身危险性因素外,罪刑相适应原则中“罪”,就是指违法性与有责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绝不仅仅是量刑原则,在刑事立法、刑事审判与刑罚执行阶段,都必须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准确量刑的前提是正确定罪,而正确定罪的前提显然是构成要件的正确解释。例如,日本刑法240条强盗致死伤罪规定,强盗致人负伤的,处无期或者六年以上惩役;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者无期惩役。[4]问题是,具有伤害、杀人故意的,是仅认定为本罪,还是认定为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日本称为观念的竞合),抑或以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日本判例曾经将强盗杀人认定为杀人罪与强盗致死罪的观念竞合,但后来改变了立场,对于强盗过程中故意杀人的,仅认定为强盗致死罪。日本现在的通说也支持判例立场的变更,认为强盗致死伤罪包括了强盗杀人、强盗致死、强盗伤害、强盗致伤这四种构成要件。日本改正刑法草案通过设置强盗致死罪(第327条后段)与强盗杀人罪(第328条),既解决了这一问题,同时也对二罪设定了法定刑上的差异。[5]本来,将强盗故意杀人与强盗过失致死评价为同一个犯罪且适用同样的法定刑,似乎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可是,若不如此定罪,反而更加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日本刑法199条杀人罪规定,杀人的,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而第236条强盗罪规定,以暴行或者胁迫方法强取他人的财物的,是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惩役。对于强盗(故意)杀人,若以杀人罪与强盗罪的观念竞合犯处理,反而最低可能仅判处五年惩役。相反,若以240条后段强盗致死罪定罪处罚,最低也应判处无期徒刑。质言之,若认为强盗致死罪仅指强盗过失致人死亡,不包括强盗故意杀人,则会得出强盗过失致死最低判无期惩役,而强盗故意杀人最低却仅判处五年惩役的罪刑明显失衡的结论;只有认为强盗致死罪既包括强盗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强盗故意杀人,结局才罪刑均衡。[6]


  

  国外刑法虽未在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7]但罪刑相适应毫无疑问是解释论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国内学者对于该原则通常仅停留在总论中泛泛而论,并没有很好地贯彻到刑法分则的解释之中。本文试图在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解释中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四大认识误区


  

  刑法理论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存在几大认识误区:一是试图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二是试图严格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是机械地把握刑法分则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四是基于上述错误认识而得出罪刑不相适应的结论时,无可奈何地宣称这是立法本身的缺陷造成的,只能通过立法来解决。


  

  首先,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分不清楚,也不必分清楚,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原则上从一重处罚即可。众所周知,罪数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得最为失败的领域之一,而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分又是罪数论中最失败的一个领域。问题是,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能分清吗?有必要严格区分吗?


  

  例如,对法条竞合颇有研究的陈兴良教授认为,法条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法条竞合具有以下特征:(一)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二)符合数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三)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法条竞合可以作以下分类:(一)从属关系的法条竞合,包括独立竞合与包容竞合;(二)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包括交互竞合与偏一竞合。法条竞合具有以下适用原则:(一)独立竞合的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包容竞合的适用原则:整体法优于部分法;(三)交互竞合的适用原则:重法优于轻法;(四)偏一竞合的适用原则:基本法优于补充法。想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想象竞合具有以下特征:(一)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二)触犯了数个罪名;(三)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对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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