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根据中国公开性法律建构的历史状况和宪法理论,试图提出一种据以认知和实践的类型化分析框架。笔者认为中国的公开性的法律建构根据适用主体和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基本上对应于中国政治领域中的“党”、“政”、“群”三大系统:
·政治公开:对应于党务系统,指党的各级组织的规章制度与决策程序的公开;这是从主权政治意义上讲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中国主权的混合结构,是中国宪法的第一根本法,任何离开“党的领导”的具体决策都不具有主权政治意义;政治公开的基本制度形式是党务公开;党务公开在诸多的公开话语及其制度形式中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力度较大,显示出党务改革的审慎性与根本性;共产党的法定(非选举)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对它而言不存在普通政党意义上的“内部事务”,其规章制度和决策程序同时具有国家政治的意义,属于国家政治的实体意志形成阶段,因此需要进行规范化的公开性制度建构;
·治理公开:对应于政务系统,指人大、行政、司法三大系统的法律法规和决策程序的公开;这是从相对于主权政治的治理意义上讲的,尽管全国人大在宪法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仅限于在国家政治系统中具有最高地位,即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机构,在法理上相对于具有人民之实体意志形成功能的“党的领导”而言只具有程序上的配合性和从属性,即以其规范化的议会程序和日常化的国家机构系统制定出符合前述实体意志的法律法规并加以执行,将人民的实体意志在治理意义上予以规范化的展开;治理公开涵盖了国家政治意义上的人大、行政、司法的全方位公开,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处理的就是行政系统的信息公开问题;此外还有人大的立法公开和司法系统的公开问题,也都有相应的政策性文件或法律、法规、规章的支撑;治理公开服务于对国家机构系统的监督和国家权力过程的民主参与;“政务公开”在公开性法律建构的初期存在界限上的模糊,但后来逐渐在规范意义上获得明确界定,即严格定位于这里所指的“治理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