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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与人权法律化

  

  人权入法之三:“有碍侦查”与家属知情权的法治平衡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以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修正案一审草案分别对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作了限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关于这一修改,据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公众提出,应当对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因此,二次审议的草案进一步修改为: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据悉,送交大会代表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又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一方面只保留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拘留后,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属,取消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可以因此而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另一方面,取消了通知的内容,即拘留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


  

  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被认为是“秘密拘捕”,与法治社会强调人权保障的要求明显不符。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修正案从两个方面对此作了有利于权利保障的修改。一是限定了可以不通知家属的案件范围,并且,对逮捕的不再适用“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二是规定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分析,被羁押之人的家属的知情权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还可以考虑对此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例如,可以将通知家属作为一项权利予以规定,因为这会有助于预防有的侦查机关借口“无法通知”而不通知家属。再如,是否可以考虑对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的,设置一个确定的通知期限,比如48小时或者72小时,以便彻底解决“秘密拘留”问题。显然,那些特殊案件因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只是担心通知家属可能因此会泄露消息从而影响侦查,但是,这种担心在短时间内或许有道理,时间长了,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一定会走漏。如果有同案犯,就会意识到问题,而家属因未接到通知反不知其去向,这明显于情于理不合。据最新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在对此做更进一步的修改,以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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