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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与人权法律化

刑诉法修改与人权法律化


王敏远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人权
【全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在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讨论。与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情形比较,这次修改因为修正案在网上公布并征求意见,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从人们对修正案的讨论中可以发现,修正案涉及的内容虽然比较多,人们关注的问题却比较集中,即对权利保障有突出影响的修改部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这些被普遍关注的内容,也被称为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看点”。透过这些“看点”,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修改中所体现的依宪治国精神,而这次修改则特别体现了宪法所强调的保障人权精神。


  

  人权入法之一:设置程序限制,保护律师合法辩护权


  

  被称为悬在刑事辩护律师头上“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律师伪证罪,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对追诉这类犯罪并未设置专门的程序限制,这被认为是一些地方错误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过程中,人们对如何设置专门的程序限制,以更有效地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其辩护职责,预防对其错误追究,进行了大量论证。主流意见认为,追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伪证罪等犯罪,从程序上应设置两个限制:


  

  一是应由异地公检法机关办理这类案件,因为本地侦查机关办理这类案件的公正性有理由受到质疑。由于律师辩护在履行其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常与侦查、起诉机关意见不一致甚至对抗,诸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或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等,极易招致本地追诉机关的不满,甚至于动用“达摩克利斯”之剑。因此,规定对这类案件由异地机关办理,能够起到一定的阻隔错误追诉的效果。在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已规定了特殊的程序限制,即这类案件需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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