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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热的“冷”思考

  

  2008年,中国政府高瞻远瞩,将知识产权制度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但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不到30年时间,需要倍加爱护。要保障它的正确实施,就应认清其本质:知识产权制度说到底是市场经营主体在不断博弈中自发形成的竞争规则。同理,只有经营者基于自身需求,将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工具,才可能建立起健康合理的融资体系。也就是说,只要有利可图,市场自身会形成和选择达成交易的途径和方法。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应当保障市场的公平有序和信息的真实及时,而不能越厨代庖、揠苗助长,否则只会收获负面结果,走向制度的反面。


【作者简介】
熊文聪,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注释】参见《担保法》第75条,《物权法》第227条
以专利质押为例,1996年1月至2006年9月,全国仅有682项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质押登记,质押总额不足50亿元,还不及发达国家一项风险投资金额。参见李琳:《融资新渠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载《上海经济》2007年第1期。
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09年1月i日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吉林省长春市等六地开始第一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方案(试行)》;2009年5月,银监会和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数据来自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信贷部张鑫总经理在2009年第五届中国知识产权IP CHINA峰会上的讲话。
亨利·切萨布鲁夫:《开放式创新》,金马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I页。
参见张贰群:《专利战法八十一计》,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
宋伟、胡海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4期。
汪丁丁:《知识产权的价格》,载《IT经理世界》2005年3月20日。
郑克中:《客观效用价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页。
Gordon V. Smith Russell L. Parr, 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angible Assets, John Wiley &Sons, p.124.
莱斯莉·艾伦·哈里斯:《数字化资产——21世纪的货币》,常晓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郦英:《论知识产权的评估》,载《中国专利与商标》1997年第4期。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周丽:《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模式之比较分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1期。
参见周丽:《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模式之比较分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1期:李希义、蒋琇:《政府支持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及其特征分析》,载《科技与法律》2009年第5期。
徐栋:《中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状况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8期。
Roger Svensson, Commercialization of Patents and External Financing During the R&D-Phase, Research Policy, 2007(7),36:31.
杨雄文:《信息不完全下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2期。
仇书勇、龚明华、陈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载《风险管理》2009年第9期。
张铮、高建:《硅谷银行创业投资的运行机制》,载《中国创业投资和高科技》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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