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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热的“冷”思考

  

  第一,对质押物有效期所作限定并不一定合理。在我国,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为10年。但由于技术更新很快,发明专利的实际平均寿命只有7-8年,而实用新型的寿命更短,只有3-4年。可见,在“展业通”规定的有效期内,专利的价值可能早已消减,甚至毫无价值。同样,商标已使用两年以上仅能说明其暂不会因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并不能保证其价值稳定。实际上,商标的价值永远是变化的,它与企业整个经营状况有直接关联,而与其使用时间或是否“驰名”并不必然成正比。曾经是中央电视台广告标王的“秦池”酒业,其商标被估价高达几十亿元,但因涉嫌造假,最后被一笔八百万的欠款压垮。而实践中不少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有名无实的“驰名商标”,只会抬高而不是降低贷款风险。


  

  第二,过于看重发明专利的偿债能力并不科学。并不是每项技术发明都能给企业带来效益,实际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创新活动都失败了,只有很小比例的创意最终被开发成产品并实现商业化。[5]并且,大量专利只是为防御或迷惑竞争对手而研发设计的,本身不能直接创造价值。[6]而相关技术领域内的发明专利之间又有很强的依存性,银行接受某个专利为抵押物,就必须考虑其关联专利,否则就可能因其实施性差而无法在处置变现时找到买家。


  

  第三,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往往是一些难以预知的偶然因素,如该项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前景、同类产品竞争状况、所处的经济环境及文化背景等。宝丽莱公司曾拥有大部分一次成像专利,其生产的一次成像相机刚推出来时,非常受欢迎。但数码相机很快就让其退出了市场,宝丽莱公司也因没能赶上潮流而惨遭破产。同样,一部享有着作权的电影作品或游戏软件,其能否盈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的口味,但口味是常变的,需求的不确定性导致其价值的不确定。


  

  第四,质押物本身的高价值并不能保证其处置变现时的高流动性。特定知识产权的应用往往需要与特定的生产设备、工艺技能、操作流程、销售渠道等辅助条件和支撑环节相配合,这使得知识产权并不像机器、厂房等有体物那样具有普适性,不能独立带来收益。相反,一旦知识产权脱离特定环境,其价值容易迅速降低,难以出售。这种需要与其它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现金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流通的高成本。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自身的上述特点,金融机构在开展质押业务时,为了降低风险,必然要求企业提供更详细繁密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及价值评估报告,实行更复杂的权利保证机制及更高的贷款利率,这反过来抬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根据目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部分案例统计,融资成本占到核发贷款额的15%,企业往往得不偿失。[7]而“展业通”对质押物所作的一般性限定条件并不足以实现控制风险、降低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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