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热的“冷”思考
——基于“展业通”样本的实证研究
熊文聪
【摘要】与有体财产不同,知识产权的诸多特性决定了其价值的高度不确定性,这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高风险无法通过设定限制条件及价值评估来消除。近来兴起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热实际上是商业银行将风险转移给评估机构、担保公司,甚至是由政府承担。这种风险转移要么是非自愿的,要么是非理性的,无法维持长期的良性运行。相反,由于其背离了市场自由选择原理,不利于培养商业银行及中小企业真正的竞争实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政府行为;市场机制
【全文】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类型,可作为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这在理论和立法上都不存在问题。[1]但由于其价值不稳定带来的不可控风险及过高的交易成本,使得实践中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不热衷。[2]然而,随着近年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出台,[3]北京、上海、天津、四川、湖北等地的商业银行纷纷启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并准备了上百亿资金向全国推广。以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推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展业通”为例,从2006年10月至2009年9月,不到三年授信企业就达61户,共授信85笔,累计发放贷款9.84亿元。[4]2009年,“展业通”荣获中国创意产业年度大奖,中国创意金融创新服务奖,并受邀多个省份介绍经验,己然成为争相效仿的样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一下子从“冷馒头”变成“香饽饽”,个中原因为何?是否有可资借鉴及商讨之处?本文基于对“展业通”的创设模式进行剖析与评议,以求增进对此问题的思考。
一、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
知识产权质押风险主要源于知识产权的价值高度不确定,待债务人到期无力还款时,质权人无法便捷高效地处置质押物以实现其债权。为此,“展业通”除对质押物类型有所限定外(可以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权或着作权,但不涉及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还要求其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瑕疵,且为贷款企业所有并实际使用;质押的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不少于4年,且必须是核心技术,并已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商标至少已使用2年以上,且具有盈利能力。同时,不同种类的质押物,其质押率上限也不同:发明专利为40%,实用新型专利为30%,普通商标为30%,驰名商标为40%。应该说,这些限定对防范风险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原因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