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第537号法律的规定,意大利又拓宽了1990年第241号法律所规定那些实施简化制度的范围,并且就一百多个行政程序放松了立法管制,在实现程序简化的过程中,将行政行为简化进行制度化管理,比如规定每年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内阁总理办公室设立专门的简化观察员等。
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整体效率,意大利立法者从20世纪90年代起对行政机构进行改革,涉及行政组织及公务员。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改革,意大利的行政组织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行政机关更有能力适应自己职能的需要。[21]
四、透明原则(Principio di trasparenza)的迅速发展
透明原则在欧盟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里斯本条约将透明原则作为规范委员会行为以及一切机构或者欧盟组织的原则。由于在公共竞争领域更要求实现透明,欧盟在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公共采购的指令以及欧洲法院的诸多判例中都明确指出透明原则的重要性,对其成员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些年欧盟更强调透明原则的适用,比如,为了保证平等对待与透明原则,在2009年5月19日C-538/07一案中欧洲法院指出成员国可以在1992年6月18日欧洲理事会92/50/CEE指令第25条c1中所确定的排除公共采购程序的那些原因之外再规定一些理由。[22]
受欧盟法影响,透明原则的理论与实践在意大利迅速发展。理论界认为,这项原则既涉及行政机关的组织,也涉及行政机关的行为,但很难给“透明”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因为它由一系列制度构成,比如知情权、行为的公开、说明理由、设立与公众关系办公室与程序负责人等,其最终目的就是使行政机关组织和行为对外具有可知性。[23]意大利非常重视透明原则,理论界认为该原则能保证公民的合法信赖,改善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它是确保实现宪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公正及良好运转原则的重要工具;[24]由于透明原则的有效运行,会使不良行政昭然可见,因此它也是一种预防腐败、与反腐败作斗争的有效工具;此外,透明原则也有利于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与经验的传播,使他们互相学习,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1990年第241号法律可以说是一部要求行政透明的法律,虽然该法并没有明确指出透明原则,但是,其中的一些制度如获取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等都能够实现行政行为的透明化。修改1990年第241号法律的2005年2月11日第15号法律中第一次明确地在行政程序中引入了透明原则。2009年6月18日,第69号法律中修改了行政程序法部分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接近”(accesso)是为了“有利于参与、保证公平与透明”的行政行为;第21条要求公共行政部门在网上公开“年度工资、简历、邮政及电子邮箱地址、领导人及市政、省秘书的固定电话,同样领导层的著名人士有无税都要以同样方式公布于众。”该法还规定以下方面要让公众所知:(1)关于购买产品、服务及劳务的适当时间付款的指示器,命名为“及时付款指示器”。(2)前面财政行为的程序与交付的适当时间。另外一个对行政程序法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是2009年10月27日第150号法令,[25]该法令规定了很多关于透明的条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有第3条与第11条。第3条指出“公共行政机关的结果及为了实现目的而使用的资源透明”以及“执行时的评价与权衡相关信息的透明”;第11条明确了透明的定义,“透明意味着完全的可接近性,”并指出这种接近可以通过在公共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信息而实现,这些信息涉及组织管理进程的指示、为了达到机构职能目的而使用的资源、有权机关进行权衡与评估的结果等,其目的是对遵守良好行政与公正原则进行广泛监督。为了真正贯彻2009年第150号法令中所规定的透明原则,该法同时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即公共行政机关的评估、透明及补充委员会(La Commissione per la Valutazione,la Trasparenza e l’Integrità delle amministrazioni pubbliche),对行政机关执行透明原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与协调。
近些年来一些意大利学者提出了关于透明原则的新观点,与传统上认为透明原则是一种程序上的原则不同,新观点认为透明原则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它的目的是为了使公民理解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机关简化行政语言与改变工作方式,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理解与沟通。[26]意大利公共职能部分别于1993年与1997年颁布了专门规范行政机关工作方式的法典(Codice di stile),2002年还颁布了简化行政文件语言的命令。透明原则的这种作用尤其表现在社会预算方面,例如2006年2月17日在公共职能部《关于公共行政机关社会财政报告方面的命令》中指出“社会预算的作用在于以透明和清晰的方式使公民清楚行政机关在为他们做什么。传统预算的经济财政数据公民很难理解,与其相比,社会预算应该使行政机关的优先开支、目标、所实现的干预及计划、达到的结果都是透明的可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