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制度述评
黄赟琴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制度
【全文】
2011年6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以涉嫌反人类罪为由签发了针对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的逮捕令。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继2009年3月4日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之后,第二次对一个国家的现任元首发布逮捕令。它使得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制度再次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令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58、59、91和92四条规定中。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发布逮捕令的程序是由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启动的。检察官在开始案件调查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向预审庭申请逮捕令。检察官的申请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而不能针对证人或专家。预审庭在收到检察官的申请书后,将根据以下两个条件来决定是否发出逮捕令。第一,必须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第二,必须有将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必要。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了确保该人在审判时到庭。二是确保该人不妨碍或危害调查工作或法庭诉讼程序。三是在必要的时候,为了防止该人继续实施该犯罪或实施刑事法院管辖权内产生于同一情况的有关犯罪。如果预审庭认为检察官的申请满足了上述条件,它就会把逮捕令发给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国家。
逮捕令的内容包括:人员的姓名、有关其身份的任何其他资料、要求据以逮捕该人的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具体说明、和被控告构成这些犯罪的事实的摘要。它在刑事法院另有决定以前,一直有效。“另有决定”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预审分庭依照检察官修改逮捕令的请求,从而撤销原有逮捕令的效力。二是预审分庭未予确认或检察官撤销的任何指控,因而先前发出的任何逮捕令停止生效。但对法院管辖权或案件可受理性的质疑并不影响预审庭在提出异议前所发出的逮捕令的效力。
在逮捕令有效期间,法院可以根据逮捕令,请求缔约国依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9编的规定,临时逮捕或逮捕并移交该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逮捕并移交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一定的资料、文件或声明。这些资料包括该人的可能下落。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可以通过任何能够发送书面记录的方式提出,但其后应通过规定的途径予以确认。法院可以请求缔约国提供其国内法的相关具体要求,并就适用的国内法的要求,同法院进行一般性协商,或对具体事项进行协商。临时逮捕的请求则只适用于紧急情况。该请求不需要是书面形式,但应以任何能够发送书面记录的方式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