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该法于1995年4月10日生效。法律的第34至37条规定了对沉默权的重大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在以下四种情况下适用:第一,当嫌疑人在警察或其他负有调查与检控职责的官员讯问时不告诉他们某一个被合理地要求应当提及的事实,而法庭辩护时又将这一事实作为辩护理由,这种情况下,对被告在审判前阶段保持沉默,法官和陪审员可以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第二,如果被告在法庭审判并经法官传唤让其辩护作证时,无正当理由不作证或不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法官和检察官可以请陪审团作出对他们显得适当的推断,包括根据“常识”推断被告对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证据未作出适当解释,以及推断被告是有罪的;第三,当嫌疑人的人身、衣服或者在其被逮捕处发现可疑的物品和痕迹,而嫌疑人未回答警察对这些物品和痕迹的讯问时,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对其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第四,当嫌疑人在案件发生时或案发相近时间出现于某处,并为此而被逮捕时,如果嫌疑人对当时在场的原因未能作出解释,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对其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为了防止被告(包括嫌疑人)因不懂法律规定而错用沉默权,法律还要求侦查、检控和审判的官员必须承担两项告知义务:一是在讯问嫌疑人和被告时,应告知其有权提供为自己辩护的证据;二是告诉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他选择了保持沉默,可能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审判中就此得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英国是沉默权制度的发源地,这一限制沉默权的重要变革,在西方司法界和法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它不仅被视为一个具体的司法程序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一个与国际人权法有关的政治和文化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1996年2月8日,欧洲人权法院对一起长期在该法院悬而未决的上诉案,即默里诉英国上诉案作出了裁决。该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之一,是他被定罪的部分原因在于北爱尔兰法院根据1988年《刑事证据法令》,对他在侦查和审判中保持沉默的行为作出了不利推断,因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关于保证那些受到刑事指控的人能够受到“公正和公开的审判”的规定。欧洲人权法院以7票对5票通过一项裁决,认为被告的权利虽然受到了侵犯,但不是体现于对保持沉默的不利推断,而是在警察将其拘留的最初24小时内,没有给予他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从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多数法官认为,如果对嫌疑人保持沉默的行为作出“合理的推断”并因此影响其定罪,也并不构成对《欧洲人权公约》所赋予的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侵犯。这一上诉案及其裁决被认为是英国限制沉默权的法律成功地经受了一次挑战和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