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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国的沉默权制度

浅析英国的沉默权制度


鲍文杰


【关键词】英国;沉默权制度
【全文】
  

  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这一权利,就是英国法律规定的刑事沉默权,它来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而制度的起源,可溯及至英国十七世纪的利尔伯恩案件。利尔伯恩被控走私煽动叛乱的书籍,但他否认被指控的犯罪,同时以不自己伤害自己为由,在法院审讯时拒绝宣誓和供述,因此而被法院定罪处刑。英国议会两院均认为对利尔伯恩的判决违法并予撤销,同时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宣誓作证。由此案为转机,被告的沉默权被承认为英国法的原则之一。


  

  然而,近年来,随着犯罪尤其是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猖獗,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利益保护的钟摆开始向有利于打击犯罪方面摆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英国就开始了对限制沉默权问题的讨论。


  

  1971年,刑事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一项报告,建议:如果被告在警察审讯时不回答警察的提问,而所提的问题又是被告在法庭辩护时所依据的事实,对当初被告的沉默,法庭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如果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拒绝作证,也应当对此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然而,这种限制沉默权的建议和实践在英国国内引起了抨击。英国关于刑事司法程序的皇家委员会宣称:就被告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使政府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向被告转移,而且可能压迫无辜者作有罪假供。但这种看法未占上风。


  

  1988年,英国政府对发生于北爱尔兰的一系列恐怖主义暴力案件作出反应,以沉默权严重阻碍犯罪调查为由,采纳刑事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了仅适用于北爱尔兰地区的《刑事证据法令》,对沉默权做了重要限制。除采纳上述刑事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外,同时增加了两种情形。即其一,如果嫌疑人被发现在其人身或衣服上有与犯罪有关的可疑物而嫌疑人不解释其存在原因时;其二,如果嫌疑人被发现在犯罪现场附近,而他又不解释原因时,法庭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与新加坡的法律相同,法令要求法官在陪审团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告提出告诫:如果被告拒绝作证,可能对其作出不利的推断。这项法令是由恐怖主义犯罪的猖獗而产生的,但它的适用不限于恐怖主义犯罪,而普遍适用于北爱尔兰的全部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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