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种人的方案尽管截然不同,但也有一个基本共同点,这就是他们都主张要通过某种公共权力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特别是对经济进行某种干预、调节。并且他们也都认为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这种干预、调节,需要颁布和实施关于国家干预、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这就是经济法之类的法律[3]。其中特别是在西方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他们改变自由放任传统,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最为典型的是美国——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的反垄断是美国国家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发端;而罗斯福新政改革则标志着国家调节职能和经济法体系的确立{4}。
我在考察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同步演变过程中,分析和归纳出了“市场三缺陷”,生产社会化以后市场缺陷严重显露导致“市场失灵”;所以国家调节出现后,针对“市场三缺陷”而分别采取“国家调节三方式”;国家调节三方式(国家三种调节活动)都需要法律授权,法律保障和法律规制,所以经济法包括三种基本方面法律,此即“经济法体系三构成”[4]。
以上就是我在研究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构建“国家调节说”理论体系过程中的基本思路。按照上述思路,则不仅对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而且对于它的调整对象、本质特征、基本价值、功能和任务等等经济法各种基本理论问题,都顺理成章,一目了然[5]。
三、对加强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应用的几点意见
经济法理论研究在我国已有30年历史了,但人们对于经济法的认识却分歧甚大:经济法学界内部的人说它如何如何重要,说理论研究如何卓有成效;而本学界以外,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层、普通社会民众,甚至法学界其他学科的一些人士,对于经济法的认识则颇为模糊和混乱。后面这些人对于经济法的认识多半仍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大经济法”思想流行时的状态,不甚了解其后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他们认为有了民商法和行政法,经济法无所作为了,可以不予重视,或者干脆取消它[6]。
否定经济法,忽视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和重要作用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特别是对其发展和新成果缺乏了解,对经济法真正是什么不清楚;二是看不出经济法实际作用,特别是它同当前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
经济法学界以外的各方人士对经济法不甚了解是情有可原的,他们本职工作忙,不可能花很多精力来学习经济法。而经济法学界内部本来就存在许多混乱,除了过去那些较为幼稚、肤浅的观点有些仍在继续流传外,即使今天也还有不少模糊观点,而学界内一些正确的思想理论得不到广泛宣传。如今社会上许多人士脑海中的经济法仍然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这同许多民商法法律不是没有区别吗?还保留一个经济法空壳干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