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由我发起、组织和主办了全国第一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讨会”。
先后担任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中南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先后兼任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2005年被《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作为全国首批着名法学家之一收录。
二、“国家调节说”的形成和基本理论观点
我的经济法思想理论观点,学界一般称之为“国家调节说”,也有的称之为“三三理论”。这一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三个阶段;以独着《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为代表的发生阶段;以独着《经济法基础理论》前三版为代表的形成阶段;以《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为代表的发展阶段。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刚接触经济法学术问题时,国外的资料首先读了前苏联学者的两本书:一是莫斯科大学和斯维德洛夫法学院合编的《经济法》教科书,一是拉普捷夫所写的《经济法理论问题》。国内当时许多高校法学界开始了关于经济法的学习讨论,多是会议上的发言稿,较系统介绍经济法理论的正式出版物最早只有刘隆亨教授写的《经济法简论》。后来许多高校陆续编印了一些内部的经济法讲义。因为教学的需要,我从1981年3月开始也着手编写经济法讲义。讲义中表述了我当时对经济法的一些初步观点,明确提出不同意当时国内外许多学者所主张的“纵横说”,认为它把应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也囊括进来,是一种“大经济法”思想。认为经济法只同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管理、调节(“调节性管理”)相关。讲义的这些思想后来在整理补充成《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时被吸收并更加明确{1}。这些基本思想是后来我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所完成的“国家调节说”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发端。
为什么我从开始就不同意“纵横说”及其所体现的“大经济法”思想呢?当时的想法也很简单: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各不同部门法分别调整各自特定的社会关系。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一直由民法商法调整,现在怎么不能调整了,而一定要由经济法调整呢?小弟弟后来一出生,怎么能够就把大姐姐闲置起来让她失业呢?如果经济法除了把别的部门法干得好好的事情拿过来之外再无自己特别的任务,那么,它就没有存在价值了,还能成为一个新的部门法吗?——这是对“大经济法”的否定,是“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