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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的、精巧的、不可少的手段

  

  总之,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这三项重点工作,都离不开法治、离不开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法、法律既然是这样一种调整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的、精巧的、有效的不、不可少的手段,那么他必然也是任何人类社会都不能没有的手段。因为磨刀石普遍存在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社会矛盾。有矛盾,就需要有法这种化解社会矛盾的好手段。可以预见,即使在未来高度发达、高度文明的共产主义社会,类似现在的法律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仍然会存在,而且会更加精巧、有效。人类是不会把这样一种文明的、精巧的、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随意抛弃的。


  

  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法、法律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即进入阶级社会时与政治国家同步产生的现象,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未来消灭了剥削、消灭了阶级的时代和社会,国家、法之类的反映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工具也将消亡。难道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这个原理错了吗?不、不是。


  

  马克思的原理并没有错,因为马克思主义讲的是迄今和今后还有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的法的概念,即阶级社会和还有阶级残余、阶级斗争的时代的法的概念,是从法律现实的历史和实际状况概括出来的法和法律的概念。直到现在,这个概念仍然与客观现实相符,仍然是我们观察和研究法律现象时必须坚持的科学概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事物的概念、包括法的概念也会起变化。曾有一个时期、如在阶级斗争激烈的革命战争年代,人们很容易注意法与阶级斗争的联系,往往把法简单地理解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而现在,我们就更清楚了,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但又不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它还执行者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但是,到现在我们还不能说有那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包括我国的法,已不是阶级斗争、阶级统治的工具了,因为即使在我国,虽然阶级斗争已不是主要矛盾,但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依然存在,有时甚至会很激烈,并且国内的矛盾往往会与国外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相联系,我们还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我国的法律也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所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概念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仍然是符合实际的、正确的。


  

  但可以预见,在未来、在人类完全进入无阶级的时代,法、法律的内涵必然会改变,那时,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一定还会存在,这样,人类已掌握的化解社会矛盾的这种重要的、精巧的法律手段必然还会存在,不过已不再是阶级矛盾的反映、丧失了阶级性而已。毛泽东同志就曾深刻指出过:法庭一万年以后还会有,不过性质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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