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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存权为视角:对抵押权不能对抗购房消费者的质疑与思考

  

  综观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不对保障对象加以种种限制,可见,在具体适用上,生存权并不是一项普渡众生的权利。同样道理,住宅权也并不是为社会的高收入阶层设置的权利,而是为社会的低收入阶层、尤其是为那些依靠自己的收入难以解决适当住宅的阶层设置的权利。各国的住宅权保障机制也无一不是针对无法自力解决住房问题的社会低收入家庭而设置。


  

  通过对2005年我国商品房价格以及城镇低保人群、城镇居民的收入进行对比分析(见下表),可以发现,对于低保家庭而言,即使他们的所有收入拿来购买房屋,还清购房本金(尚未计算利息)也需要70年以上。可见,城镇的低保家庭基本没有可能购买商品房。按照全国人均收入计算,一个城市居民独力购置一套简单的两居室商品房,偿还购房本金也需要49年。如果是双职工家庭,所需年限减半,也需要近25年。即使如此,供房的家庭仍需要节衣缩食(下表中统计的可以用于供房的收入结余尚未扣除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交通与通讯消费的支出)。可以说,即使是中等收入的家庭要供一套商品房也是要“尽毕生之力”的。按照这两年的房价涨势,能够买得起商品房的人群恐怕还要再减少。我们基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目前的中国,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消费者基本上是属于社会的中高收入阶层,不属于挣扎在最低生活基准以下,缺衣少食、流离失所,需要社会救济、生存出现危机的人群。为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最高法院批复保护的购房消费者并不都是需要保护生存权的对象,或者说,最高法院批复保护的根本就不是真正的生存权。


  

  2005年全国部分城市城镇居民房价收入统计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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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 (元/平方米)

  
购置70平方米商品房所需价款(元)

  
低保人群

  
城镇居民

  
每年低保收入(元)

  
不吃不喝供房年限

  
年人均收入(元)

  
扣除衣、食、医疗支出后结余(元)

  
供房

  
年限

  
北京

  
6232

  
436240

  
3480

  
125

  
15638

  
7446.8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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