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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化建设:理念更新与实践创新

  

  检察文化的辐射传播功能,对内主要体现为先进的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的激励和感召,及其在检察人员内心产生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以及由此所激发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它促使检察官成为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法律素质,具有崇高的正义感和使命感的一种职业群体,通过政治信仰、知识体系、制度规范和价值理念等凝聚力量,激发创造力,规范执法行为,推动检察事业持续繁荣地向前发展。


  

  三、对检察文化发展路径的再探讨


  

  检察文化来源于检察实践,检察文化的深入发展也必须立足于检察实践,以服务和推进检察事业发展为目标,以构建检察人员的共同价值体系为核心,以检察人员的主体性发挥为原则,以推进精神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三位一体”的建设为重点,以机制、载体创新为动力,不断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的繁荣发展。


  

  第一,要明确检察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就是要通过检察文化建设,调动人、凝聚人,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思想持续进步,制度持续改进,工作持续创新”的良性机制,使检察文化建设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服务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这就内在地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须把检察文化建设作为检察工作发展的一种宏观战略,作为检察事业发展的动力源泉。


  

  第二,要以构建检察人员共同的价值体系为核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为核心内容,不断建立和完善检察人员共同的价值体系,形成检察人员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一致的精神纽带,并将这一共同价值体系融入检察队伍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转化为检察人员的自觉追求,从而使全体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融会贯通,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思想,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做到“四个在心中”,以切实保证检察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


  

  第三,要以检察人员主体性的发挥为原则。检察文化源于检察制度,源于检察人员,源于检察工作实践,广大检察人员既是检察文化建设的客体,又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主体。检察文化是一种理性文化,它内在地要求“以人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反对将检察官物化、客观化、工具化,“培养具有正义精神和实现正义能力的检察官才是我们队伍建设的真正目的”。[11]检察文化以检察人员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重要目标,以检察人员主动性、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精神的激发为重要特征。因此,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检察人员主体性的发挥为原则,从而促进检察人员的全面发展,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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