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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化建设:理念更新与实践创新

  

  (四)形象塑造功能


  

  检察机关的形象特指检察机关展现给外界的精神面貌、思想作风、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等印象。由于“形象”是通过人的感官在头脑中形成的整体印象,所以检察机关的形象并不仅指检察机关的外在面貌,同时也包含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认可度、支持度、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价。简而言之,就是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检察形象是检察文化作用于社会的外观表现,检察机关形象的塑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文化的塑造。


  

  从检察文化与社会文化的互动关系来看,检察工作实践塑造出检察文化,检察文化又通过检察工作实践与社会其他文化形态进行着交流融合。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权不再被视作单纯的国家权力,而被更多地赋予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和权力制约的理念;检察文化也不再是专属于检察机关的部门文化,而是更多地包含了全体社会成员自愿接受监督和自觉参与监督的心理需求。检察文化对这种理想和需求的适应过程,也正是检察形象塑造的过程。


  

  检察文化的形象塑造功能主要是通过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扩大检察机关的影响力来体现:一方面,它推动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在检察实践中不懈追求“公平、正义、秩序”的价值理念,追求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并在这一过程中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扞卫者和公平正义守护者的良好形象,从而增强检察机关整体形象的认同感和说服力,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过程,也是先进检察文化的价值理念、思维方式、行为作风等传达给周围其他社会成员的过程,从而不断地扩大检察机关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辐射传播功能


  

  良好的文化具有辐射效应,可以对周围的各类主体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检察文化是整个法治国家建构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不仅体现法治的要求,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检察文化的繁荣不仅对检察官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普通民众形成完整的健全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同样有着积极的意义”。[10]


  

  检察文化的辐射传播功能,对外主要体现为通过检察实践活动,在与社会成员间的互动过程中,对法治理念、正义理想、行为规范等的传播作用,并进而产生的“教化”效应。如检察机关通过法制宣传、执法办案等活动,向社会成员传达宪法和法律对个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行为的评价原则和准则,从而教育公民增强法治观念,进而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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