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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化建设:理念更新与实践创新

  

  在当代中国,检察文化的价值引领功能具体体现为三个层面上的价值整合:第一个层面,是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来武装检察人员的思想,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来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来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来引领风尚;第二个层面,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和“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目标要求融入检察队伍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转化为检察人员的自觉追求,从而使全体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进一步统一,始终坚持“三个至上”,[8]做到“四个在心中”;[9]第三个层面,是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始终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职业宗旨,培育和确立体现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和检察官客观义务等要求的检察人员职业信仰。


  

  (二)行为规范功能


  

  检察文化具有群体性,是历史积淀和现实形成的且被检察职业群体所共同遵守或认可的共同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模式。某种行为模式一旦形成,就对检察人员具有了特定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正是检察文化力的具体体现。这一特性,决定了检察文化具有行为规范功能,它使得检察人员的行为被限定在法律、检察职业道德规范及规章制度等所许可的范围内。在实践中,检察文化的行为规范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激励功能。其既包括外在的推动,即检察机关通过构建激励机制、典型示范、人文关怀等手段和方式,对检察人员之行为所进行的功利化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也包括内在的引导,即检察文化所具有的尊重人的主体地位、激发人的主体意识、调动人的主观积极性,使检察人员在内心深处自发地产生为检察事业拼搏奉献的自主精神,并进而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自觉行动的作用。另一方面是约束功能,指的是检察文化成果的行为规范力,它向检察人员传达什么样的行为是被许可的、什么样的行为不被许可。这种约束,既体现为制度规范的刚性约束作用,即固化的机制、规章制度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也体现为制度精神的软性约束作用,即源于检察机关内部的文化氛围、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的无形规范作用,这里的制度精神,具体体现为检察人员在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方面所具有的制度意识、责任态度和执法水平。


  

  (三)结构聚合功能


  

  检察文化的结构聚合功能主要是指检察文化对于理顺检察机关内部各种关系,推进检察组织科学管理所发挥的作用。结构聚合,是指检察文化对检察机关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组织机构之间的制度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既协调配合又有序控制、制约所产生的正效应的功能作用。检察文化能通过一定的规范、制度等,促使检察机关构成为一个协调的功能体系。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既要靠制度管理,也要靠文化管理。有计划地推进检察改革本身就是一项规模巨大的系统管理工程和文化调适过程。虽然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以地域和级别为基础,检察机关内部各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能也各不相同,但只有在整体结构协调有序的情况下形成功能上的协同效应,检察职能才能正常发挥,才能实现良性运行。检察机关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不仅基于法律制度、检察体制、工作机制等的科学规制,还必须依赖于检察文化系统的内部调适,主要是通过目标调适、机构和制度的调适、人员行为的调适等,达到各部分的协调与行动一致,实现科学管理和有效制约。总之,检察文化的结构聚合功能最终体现为增强检察机关的内部团结、协调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保证检察职能正确履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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