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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化建设:理念更新与实践创新

  

  这一重新定位,针对当前的检察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还意在强调检察行为文化,彰显两个“主体性”:(1)检察文化的主体性。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需要把“文化育检”的理念和实践向上溯源、向前推进,发掘检察文化的内在规律,按照其自身逻辑体系加以架构,更加推崇和张扬检察文化的主体性。(2)检察人员的主体性。检察人员是检察文化的主体,必须注重发挥其主体作用和主观能动性。英国文化学家雷蒙德·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把文化界定为“一种整体的生活方式”,[6]认为“文化即生活”、“文化是平常的”等,荷兰着名的哲学家C·A ·冯·皮尔森(C · A · Van Peursen)亦强调,“文化不是名词,而是动词。文化是人类生存的一种战略。”[7]这都启示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检察文化是活的,检察人员的实践是检察文化的源头活水。只有发挥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检察文化建设才能取得长足的发展。


  

  二、对检察文化价值功能的再认识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的精神旗帜,是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衍生的文化现象,是检察事业发展的“软实力”。但是,检察文化建设并不是终极性目标,而是手段性目标,它必须始终服务于检察事业的发展,体现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和优越性。


  

  与此同时,检察文化也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社会文化为依托,既体现一定文化的内容和活动,又受一定文化的规范和制约。因此,对检察文化价值功能的研究应当从两个层面来进行,即对检察文化的自身功能和社会功能进行分别分析。


  

  所谓检察文化的自身功能,主要是强调检察文化的专业属性和对检察活动的直接功能。所谓检察文化的社会功能,是指其在社会文化的大视野下,基于检察活动对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的调整,在社会发展、公共管理、文化教化等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具体来说,检察文化的功能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价值引领功能


  

  文化,体现着一个组织最深层的精神积淀,反映着一个团队的理想追求。价值观是文化的内核,规定着文化的性质。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文化立场、文化选择。检察文化,决定着检察人员的价值目标取向,是检察人员价值体系的内在塑造机制。先进的检察文化,通过思想引领、价值导向、道德规范等途径,一方面培育和确立着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检察工作规律的检察人员的共同价值体系,促进检察人员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一致的精神纽带的形成;另一方面,又潜移默化地促进着这一共同价值体系在检察人员内心的认知与认同,使之转化为检察人员的群体意识,实现在政治信仰、时代精神、正义理想、执法理念、客观义务、道德追求等方面的思想共识,并进而成为凝聚团队履行职责使命的无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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