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人类学和组织学的角度出发,有研究者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官群体在检察活动中所秉持的信念和价值观念,其核心是检察官群体的价值观。这是从检察队伍建设角度作出的界定。
4.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讨论,有论者把检察文化定义为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或者法律文化的一种。
笔者认为,上述定义从不同角度界定检察文化,试图发掘检察文化的本质,其中不乏合理性,在指导检察文化建设实践的过程中,也产生了正向的效应,是人们积极思考和探索检察文化建设的成果。但是,这些较为典型的定义分别把检察文化囿于检察机关文化、管理文化、行业文化和法律文化等领域,未能昭示检察文化的主体性并清晰地洞见其本质。
由于凡此种种对检察文化内涵认识的模糊性,直接导致了实践层面的困惑:要么把从物质到精神、从有形到无形等方方面面的东西均视为检察文化,无所不包,导致实践中无从入手;要么把检察文化简化为单纯的文化活动,诸如读书、下棋、打球以及各类文体竞赛等,这样操作容易,似乎见效也快,但却压缩了检察文化的意义空间,也使得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工作本身割裂开来,使检察文化建设的长远意义和实效成了问题,最终导致实践中存在的检察文化建设文娱化、形式化、短期化、功利化、庸俗化等现象的出现。
毋庸置疑,检察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分支,但检察文化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其特有的性质与品格,即:它虽然基于一定社会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心理而产生,但它必然立足于具体的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实践;它虽然基于法律的普适价值而存在,但它必须符合检察权运行的规律,受到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和检察官客观义务等要求的制约。这是检察文化与法律文化、社会文化界分的关键,也正是检察文化主体性的具体体现。
(三)从主体性的角度看检察文化的内涵与外延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给检察文化这样一个定义,即检察文化是检察工作人员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及检察权的运行为依据,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群体性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外在表征的总和。
笔者对检察文化的这一重新定位意在强调如下两点:(1)检察文化必须蕴涵着某种法律价值取向;(2)检察文化应当是附随在当代检察制度特有的执法价值指向下的法律信仰、职业道德、思维方式、执法理念、工作方法以及与之相协同的组织原则、组织氛围、管理制度、职业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