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个要素,分别是文化的精神观念、行为方式和物质实体的表达。
笔者认为,检察文化亦不例外地由此三要素构成,它们是正确认识检察文化内涵的三个维度,对应检察精神文化、检察行为文化和检察物质文化,即:(1)检察精神文化指的是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活动中体现的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它是检察文化的核心所在。(2)检察行为文化是指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实践活动中彰显的文化,包括在执法行为、管理行为、教育行为、交往行为等行为中。(3)检察物质文化指的是由检察建筑、设备、服饰等具体物质所表征出来的文化,是特定时期检察文化传承的外在载体和反映。
(二)检察文化与法律文化、社会文化的界分
检察文化与检察实践相生相伴。从历史上看,自秦汉以降,我国司法与行政长期不分,有着2000余年历史的御史制度,作为检察文化的历史渊源,对近代乃至现代检察文化一直产生着某种影响。伴随晚清的司法制度改革而产生的检察制度,使得近代检察文化初见端倪。后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瑞金建立了检察署,革命根据地的检察文化由此诞生并逐步发展。新中国检察文化在历经风雨之后,1978年《宪法》与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牢固确立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检察机关的理念和结构实现了转变,检察文化事业步入正轨并获得了长足发展。[4]近年来,检察文化是学界和实务界热衷探讨的话题之一。但是,何为检察文化却是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令人困惑的问题。纵观我国目前的检察文化研究与实践,对于检察文化的内涵界定,主要有以下四种倾向:[5]
1.从文化的定义入手,在广义上把检察文化界定为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实践中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在狭义上把它定义为精神文化。这是一个概化的定义。后来,有论者加入了制度维度的思考,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过程中创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总和。
2.从学习型组织理论的角度,有论者借鉴了企业文化的理论体系,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强调转变管理理念,将物的管理与人的管理结合起来,变以物为中心的管理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该视角强调了检察文化的功用,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管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