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文化建设:理念更新与实践创新
徐汉明
【摘要】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化的重要分支。在我国,检察文化是检察工作人员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及检察权的运行为依据,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群体性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外在表征的总和。检察文化的功能体现在价值引领、行为规范、结构聚合、形象塑造、辐射传播等方面。加强检察文化建设,需以服务和推进检察事业发展为目标,以构建检察人员的共同价值体系为核心,以检察人员的主体性发挥为原则,以推进精神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三位一体”的建设为重点,以机制、载体创新为动力,实现检察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形成检察人员的精神家园。
【关键词】检察文化;价值功能;发展路径
【全文】
在全社会致力于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大背景下,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日益突出。对于检察工作来说,检察文化建设任务的提出超越了法律制度和国家活动的角度而视检察工作为文化现象,标志着对检察实践反思性观照的发展和对检察工作总体性认识的深入,势将进一步推动检察实践的健康发展。但理论界对检察文化的内涵与外延、功能与途径等的争论,以及实践中存在的检察文化泛化、庸俗化、简单化等现象,使得对检察文化主体性及其价值功能、构建途径的深入探讨成为一项重大而迫切的课题。
一、对检察文化内涵与外延的再界定
按照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建设检察文化,首要的问题是弄清楚检察文化是什么。而要正确把握检察文化的本质,就必须引入文化学的理论视角,对检察文化的研究和实践进行整体性的观照,并对检察文化内在的质的规定性进行深入发掘,进而彰显检察文化的主体性,且科学认识其内涵与外延,这是进行检察文化建设的基础与前提。
(一)从文化学的视角看检察文化的三个维度
自爱德华·B·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于1871年尝试界定“文化”以来,众说纷纭的文化定义多达160余种。其中,泰勒的定义也最为经典,他认为:“所谓文化或文明,在其广泛的民族学的意义上来说,是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及其他人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所有能力和习性的复合的总体。”[1]后来,美国当代着名人类学家,“新进化论”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莱文·A·怀特(Levin Alvin White)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定义,认为文化是“依赖于符号的使用而产生的现象的综合—行为(各种类型的行为),物体(工具,由工具制成的产品),观念(信仰、知识)和感情(态度、‘价值’)。”[2]怀特进一步概括指出,任何一种文化都有三个方面的要素或曰三个不同的层次构成,即:(1)文化的心理要素,也即是文化的精神观念层面,一般称为精神文化,包括思维方式、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科学意识等。(2)文化的行为要素,也即是文化的行为方式层面,一般称为行为文化,包括规范、风俗、习惯、生活制度等。(3)文化的物质要素,也即是文化的物质实体层面,一般称为物质文化。包括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具,以及其它物质产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