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秘密拘捕合法化
王思鲁
【关键词】秘密拘捕;合法化
【全文】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曾说:“要形成一个以人管理人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首先必须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必须迫使政府控制自己。”法不授权即禁止,这句公法法谚是“迫使政府控制自己”最好的方法。只有立法明确,才能使政府行为具有正当性的依据。
而我们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悲哀地发现,法律开始为政府恶行背书,秘密拘捕在我国有了正当性依据。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二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此次草案规定的两个除外情形,足以将让中国在法治道路上倒退30年。
我国目前并不需要秘密拘捕的条款。此二条款针对的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然而何人能够危害国家安全?当今中国,几乎所有资源都掌控在国家手中,政府对于公民的强势,8000万执政党员、近1000万政府公务员、上千万军警,有什么样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能撼动这样的国家,让这个国家害怕到对当事人实行“秘密拘捕”?
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很多,包括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罪和泄露或刺探国家机密罪等,但依旧缺乏具体细化的解释。在民主缺失、法治不彰、国家具体化为政府、政府具体化为主政官员、主政官员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国情下,任何一点不利于主政官员的言行,都可能被拔高到“危害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