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容性政策网络侧重分工整合和区域协调。我国政策分工体系并不完善,政府部门设置不尽合理,配套政策体系需要完善。从部门分工来说,政策网络兼容可从行业规划、监督监管、环境治理、文化创意、能源交通、社会保障等专业群方向解读,若整合不力则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以城市化过程为例,并非简单将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而涉及农地分配、入市流转、工作培训、社会保障等系列政策。参照邻国经历,日本发展时面临区域整合、土地利用、政策兼容问题,通过法律上增强地方话语权的体制保障,授予地方对国家干预质疑审查的权利,“中央和地方无论谁认为对方不合法,甚至于地方拒绝执行命令时,都可以诉诸于法律调停解决”[16],让地方在政策制定中有发言权;宏观层面制定专门地域开发法、新产业都市建设促进法等配套法律规范土地利用体系,在尊重地方意志的前提下市町村合并,推行道州制改革均衡综合区域发展。日本中央政府与县是对等的合作伙伴,地方政府则相互补充协作;广域的都道府县宏观沟通协调,市町村则酌情因地制宜,彼此配合、信息共享、地域协调;日本政令指定市、核心市、特例市等的自治权一波三折,最终获得较大自治权并辐射周边,“在既存的大都市地区之外形成工业开发据点,实现经济平衡稳定的增长”[17],整合资源并促进了日本区域经济发展。我国亦应超越行政层级,“政府间关系协调建立信任合作机制,实现跨区域跨层级依赖和多元治理格局”,[18]建构兼容、对话、和解的多元政策网络,提升对公民、社团等对兼容性政策网络的回应,整合区域经济乃至跨国区域资源并促进发展。
行政改革是系统工程而非单一行动,不能中央改革而地方不变,反之亦然。兼容性政策网络促成上下级之间、平等行政主体间、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行政主体乃至多元社会团体之间在多个政策执行过程中,能共享交流彼此信息,政策目标、执行过程、博弈互动、资源转换无明显冲突,实现多元伙伴型治理。法学可资借鉴的路径在于,“通过综合法学引领世界共同体法律的发展,尊重政治意志、道德秩序和历史经验,协调国家、国际组织、企业和个人的关系”[19]。从广东深圳、中山等大部门制来看,其整合资源、服务民众的做法会影响更高层次乃至整体。从政策网络的效用看,可建构超部委、跨部门、跨区域、多层次对话平台以应对江河污染困境;县市合并整合(两江新区、滨海新区等)、地域分拆(安徽巢湖)区域,可建构多元行政主体间关系明确、定位清晰、动态稳定的政策网络。从公共利益的实现而言,兼容性政策网络正日益受到重视,长三角区域的各级政府在多项社保签订协议是有益尝试,将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政府间关系协调、政府与社团及个人的关系建构上有了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