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关系缺乏法律规范,政策冲突无法可依。我国宪法并未对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关系作出界定,仅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国务院机构、地方政府架构,却对如何协调各级政府间关系未有提及。各级政府有趋利性、团体利益,会将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政策张力发挥到极致,跨层级冲突不可避免。以土地规划举例,国土部认为土地财政难以为继;地方政府则不愿减少征地收入,矛盾由此产生。从动态法治层面讲,我国宪法仅规定土地产权,却缺乏长远的土地利用和区域开发策略;土地规划法律仅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条块分割式的级别管理,却缺乏区域规划和产业规划,法律的匮乏导致行政部门难以应对区域发展而引发的部门间纠纷。日本、韩国等国家则在宪法中规定土地开发条款,专门制定国土利用规划法、城市再开发法、国土基本法、产业用地法、都市开发法[2],明晰地方政府及行政部门在土地开发中的权利义务,凸显了国家层面对土地规划的动态关注,减少了发生争夺土地资源冲突的可能。我国应从宪法法律上对各级政府间关系作出界定,使政府间关系协调有法可依。只有明确多元行政主体地位,才能各司其职、平等对话、减少冲突。
部分政策缺乏连续性、稳定性、灵活性,政策冲突层出不穷。各级政府间政策冲突导致政府间关系出现隔阂,政府与社会关系出现裂痕,多元利益相关群体权益受损。在部委政令和地方政令冲突时,由于缺乏透明沟通协调机制,只能不断激化或搁置,不可避免地造成国家整体资源损失,具体体现在计划生育、医疗、住房、教育、社保等方面。看病贵的症结之一是药价贵,由于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对药价的指导政策并不连贯,虽然偶有推动药品出厂价制度化的政令出台,却难以形成一以贯之的监管办法而得以奏效。前期房地产政策亦如此,自住房改革以来有多个部委屡次联合发布政令,却难以刹住房价的节节高进,这是政策缺乏稳定性和有效性的结果。再如全国社保体系尚未联网,信息不对称、不兼容的情况造成参保者的损失,不利于国家资源整合。美国地方政府“依据各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分成若干部门小组,理解历史、研究现状、确定战略、协调行动、取得成效”[3],我国各级政府在战略整合、目标设定等方面可以借鉴,增强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减少政策冲突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