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发展中国家重新凝聚和强烈要求下,2001年11月10日,WTO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了《多哈宣言》,决定:以全球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发展问题为中心,全面启动新一轮的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通称“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或简称“DDR”),以便对现有的WTO体制和规则,即有关的国际经济立法,加以必要的改善和更新。
从法理的角度看,WTO体制及其各项多边规则乃是当代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十年来举世瞩目的“多哈回合”谈判,其法理实质或法理定性,乃是针对有关世界贸易的现行国际经济立法如何进一步除旧布新、如何进一步“变法”问题而开展的新一轮全球性磋商,
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中国自2001年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WTO成员。这就为众多发展中国家在WTO体制内部开展南南合作和进行联合奋斗、共同推动“变法”,增添了强大的中坚力量。
前文提到,迄今迁延九年、已经进入第十年的WTO“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实质上就是一场“变法”与“反变法”两种集团力量之间的冗长角力和反复较量。九年来谈判进展缓慢,并多次陷入僵局,“奄奄一息”,却又多次“起死回生”。尽管九年来“反变法”集团坚持既得利益,“寸土必守”,导致变法行程一直步履维艰,但在国际弱势群体的积极推动下,“变法”的合理要求毕竟不断获得进展,逐步前进,前景渐显光明。据法新社2010年9月22日报道,多年来一直主持“多哈发展回合”谈判的WTO总干事拉米最近的评估认为:多哈回合谈判10周年之际可能是完成谈判的一个契机,换言之,参加多哈回合谈判的成员们有望在2011年11月达成协议。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因为“我们已经完成了80%的工作,现在只剩下20%的工作有待完成。”[41]
鉴于WTO第七届部长级会议原定的2010年内完成谈判的目标已无可能实现,只能寄希望于2011年各成员的继续努力,WTO总理事会在对现有谈判进程进行审查和评估之后,于2010年10月21日决定将于2011年12月15至17日举行第八届部长级会议,以期能给153个成员达成一个最终协议的机会。[42]尽管多哈回合并没能在2010年底之前如期完成,但是从目前各方的表态来看,WTO官员与大多数成员对于2011年的谈判前景还是持乐观态度。
这种乐观态度在2010年11月12日发表的《二十国集团首脑首尔峰会宣言》[43]中获得有力的进一步肯定。该《宣言》昭告全球公众:
现在,首尔峰会表态如下:……我们郑重承诺指示我们各自的谈判人员认真投入全面的谈判,使多哈发展回合迅速获得成功的、雄心勃勃的、全面的、平衡的结局,这种结局完全符合多哈发展回合的特定宗旨,并且建立在已经取得的进展基础之上。我们一致认为,2011年是机遇来临的关键一年,尽管机遇较小;我们各自的谈判代表必须抓紧谈判和加大力度。现在是我们必须完成终局谈判的时候了。一旦终局谈判达成协议,我们承诺在我们各自不同体制下尽快寻求必要的正式批准通过。同时,我们承诺抵制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在此之前,2010年10月初,拉米有所“预感”地在瑞士伯尔尼“世界贸易研究所”10周年庆典上表达了他对多边贸易谈判前景所持的乐观展望。他认为,作为国际经济合作历史上最为成功的例子,面对反复多次“濒临死亡”的预言,WTO始终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despite repeated predictions of an imminent death, it has shown a remarkable ability to grow, adapt and rejuvenate itself over the years.”)[44]这种观点与笔者在2006年4月间提出的看法是“不谋而合”的。当时正值2005年WTO“香港会议”后多哈回合谈判一再陷于僵局之际,全球弥漫一片悲观气氛,“WTO即将瓦解”和“濒临死亡”的流言四起,笔者当时在一篇长文[45]中针对此种悲观判断作出理论剖析,强调:
五十年来,南北矛盾与南北依存始终是同时存在的。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贫富鸿沟的扩大,常常激化或加深了南北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但与此同时,也强化了南北之间互相依赖的程度。两者之间的经济互补性和日益强化的互相依赖性(经济利益的犬牙交错和相互交织),使得国际强权者不可能与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坚持对抗到底,断绝经济往来。面对占全球80%以上人口的、不断增强其内部凝聚力、并非“一盘散沙”的国际弱势群体提出的正当要求和强大压力,国际强权者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往往不得不作一定的让步和妥协。五十年来不断出现的南北抗衡僵局,总会通过南北的对话和磋商,找出双方对抗利益的中间交汇点(convergence),并在适当的“火候”下,达成南北合作,避免两败俱伤,实现“双赢”新局。尽管这种新局面随后又常常遭到南北新矛盾和新冲突的削弱甚至破坏,但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时代潮流和南北必须互相依赖的客观现实,又赋予南北合作以强大的生命力。从这种意义上说,南北合作会“生病”,甚至会“身患重症”,但不会迅即“无药可医,不治而亡”。五十年来反复出现的前述“6C轨迹”,就是这方面的历史记录和事实明证。可见,2003年坎昆会议失败后,国际舆论上一度出现的“北赢南输”论和“两败俱伤,WTO前景暗淡,面临瓦解”的悲观看法,与前述“南赢北输,WTO从此步入坦途”的看法一样,也是缺乏足够的历史依据和现实依据的。
八、简短的结论
总之,以史为鉴,可以明兴替。1947-2010六十多年来GATT/WTO体制中的“立法、守法、变法、反变法、终于逐步变法”的历史进程,至少雄辩有力、令人信服地表明了以下几点:
第一,GATT/WTO体制中的某些很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的旧法律规范和原有的“游戏规则”,因其很不利于和侵害了全球弱势群体数十亿人口的合理权益,因其不符合甚至违反了当代的历史潮流,故六十多年来在国际“变法”力量的不懈推动下,逐步地“弃旧图新”。
第二,GATT/WTO体制下某些显失公平的旧法律规范和原有“游戏规则”的“变法”进程尽管阻力重重,步履维艰,但因其符合全球弱势群体数十亿人口的合理权益和当代的历史潮流,故从宏观上看,其总趋向是“与时俱进”的,其前景是相当光明的。
第三,GATT/WTO体制下某些显失公平的的旧法律规范和原有“游戏规则”的“变法”,不能期待国际强权势力的恩赐,而必须依靠国际弱势群体自身的长期联合奋斗。对国际弱势群体而言,欧仁?鲍狄埃(Eugène Edine Pottier)1871年所撰《国际歌》中的警句至今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
第四,以上三点,不但适用于科学地考察和剖析GATT/WTO体制下某些显失公平的旧法律规范和原有“游戏规则”的“变法”进程,而且可以举一反三,也适用于科学地考察和剖析当代某些显失公平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以及国际经济秩序不断弃旧图新、与时俱进的宏观进程。
附录(作为本文前文脚注4的补充):
简评美国着名教授洛文菲尔(A.F. Lowenfeld)
关于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若干观点
洛文费尔德教授在1975—1979年间相继推出总标题为《国际经济法》的6卷系列教材,它们对于当代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初步成形,作出了较大的贡献。这是应予充分肯定的。但是综观其立论基点,却存在着很明显、很重大的局限性:他在分析和判断国际经济交往各种法律症结的是非曲直过程中,时时以美国的国内立法作为最高圭臬,事事以美国资产者的实际利益为最后依归;对于众多弱小民族维护经济主权的强烈要求和正当行为,诸如加强对本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外国人的法律管辖与约束,等等,则态度暧昧,或貌似持平公正而实存对美偏袒。
试举一例:20世纪70年代初期,智利政府为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发展民族经济,曾采取法律措施,对境内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外资企业加强约束,或逐步转归智利国民参股经营,或逐步收归国有,并给外商以适当补偿。当时,美国庞大跨国企业“国际电话电报公司”(ITT)为保住在智利境内的既得利益,主动拨出巨额“捐款”100万美元,紧密配合美国中央情报局,密谋干涉智利内政,甚至派遣要员潜入智利,进行政治收买,策动罢工、暴乱,从事颠覆活动。事机败露之后,国际舆论大哗,传为世界丑闻;美国国内公正人士,也多加抨击挞伐。面对此等大是大非,洛文费尔德却在一篇序言中宣称:“本书对于‘国际电话电报公司’,既不赞扬,也不谴责”;“对于智利的有关事态,既不接受左派的主张,也不赞同右翼的说法”,只是“尽可能客观地提供资料”。[46]而在论及“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在智利的种种不法行为时,却以转述裁决书观点的方式,公然曲为辩解,说什么:“在投资保证合同中,并无明文规定禁止‘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在智利境内以及在美国境内设法阻挠(智利的)阿连德总统当选,或设法施加压力促使阿连德垮台”。[47]言外之意显然是,合同既无明文禁止规定,则此类粗暴干涉东道国内政的不法行为,就不宜追究或“情有可原”了。其立场之“客观”,于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