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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体制下的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

  

  第三,对于WTO既定的现存体制中显失公平、伤害国际弱势群体共同权益的任何立法和规则,敢于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提出变革——“变法”要求,并且通过“南南联合”,凝聚集体力量,始终不渝地为实现“变法”、维护和增进国际弱势群体的平权地位和公平利益而奋斗。主张对WTO规则的变法,强调的则是对WTO中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则的改变。一个由强者片面设定甚至利用发展中国家实力所限、参与不足或者相关经验欠缺而加重其义务的规则,缺乏让成员方对该规则予以遵守的正当性。另外,当初为吸引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或者取得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让步,发达国家曾就削减农产品补贴等向发展中国家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只是时至今日,有很多诸如此类的承诺,犹如“空头支票”,口惠而实不至。当发展中国家在嗣后的经贸实践中发现该规则的陷阱或者不利时,自然有权利要求对该规则的改变。


  

  WTO总干事拉米先生注意到,“尽管美国、欧盟、日本仍然是WTO的核心成员方,但是它们不再居于支配地位。新兴的成员方,例如中国、印度、巴西现在扮演着甚至在20年前都难以想象得到的角色。同时,其他发展中国家自然也想要在与其有日益增长的利害关系的体制内享有话语权。”[29]在WTO中乃至整个世界经济领域,力量对比正在发生深远的变化。发展中国家是WTO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活动力量,其积极参与WTO规则的扬弃、创新,不仅对其自身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而且对促进WTO规则朝着更为公平、均衡、合理方向演进意义非凡。虽然,发展中国家单个实体仍然相对较为薄弱,但是整体力量得到了进一步的增长,这也决定了发展中国家作为一种人口众多的群体力量,有可能在国际经济领域发出独立的呼声并提出独立的权益主张。而发展中国家的斗争策略则在于坚定不移地维护和扞卫弱者正当权益,强化和深化“南南联合”。


  

  总而言之,探讨WTO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提醒世人、特别是国际弱势群体深入思考和推动WTO规则的“确立、执行、遵守与改变”,做到“与时俱进”,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WTO开启了实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治化的重要一页,但要真正实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治化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需要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现阶段,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至关重要的是如何在“适法”、“守法”的过程中增进对WTO既存规则的认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如何在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中实现“南南联合”以“变法图强”,从而扞卫本国正当的经济权益,促进国际经济法制的公平构建、完善及实践,不断提高国际经济法治水平,以促进全球经济的共同繁荣。


  

  七、弱势群体“变法图强”之途曲折多艰,但势必与时俱进,前景光明


  

  (一)1947-2000年间弱势群体“变法图强”之曲折多艰及其可喜成就


  

  当今国际社会的弱势群体,历史上全都遭受过长达一、二百年甚至更加长期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统治和掠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它们虽然纷纷挣脱了殖民枷锁,但绝大多数迄今仍未根本改变其积贫积弱境地,其个体和群体的综合国力,均远逊于当代的强权发达国家集团。前文提到,面对当代国际社会“南弱北强”、实力悬殊的战略态势,面对国际强权国家集团在国际经济领域中已经形成的“霸业”格局和“反变法”阻力,国际弱势群体要求“变法”图强,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二战结束后六十多年来,在国际弱势群体自觉地实行南南联合,不渝不懈地集体奋斗之下,“变法图强”之途,尽管曲折迂回,步履维艰,从宏观上看,却一步一个脚印地迈步前进。[30]


  

  试以1947—2010六十多年来GATT/WTO体制中的“立法、守法、变法、反变法、终于逐步变法”的历史进程为例:


  

  1947年10月,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总协定》或《GATT 1947》),并随即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此项协定的主旨,是要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关税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当时参加和主持缔约会议的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协定的有关条款内容,主要反映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当时,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还处在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地位,没有代表出席。因此,它们的利益和愿望在这些协定中未能获得应有的反映和尊重。《GATT 1947》要求各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无条件地实行互惠,完全对等地大幅度削减关税,逐步实行国际贸易自由化。具体规定如下:[31]


  

  第1条 普遍最惠国待遇


  

  1.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


  

  此项原则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发达国家之间,基本上是公平的;但无条件地推行于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则显失公平。因为发达国家的生产技术水平高,资金实力雄厚,商品竞争能力强,出口总额大,因而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削减进口关税的条件下攫取厚利;反之,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弱,出口总额小,因而从发达国家进口关税的对等减让中所取得的实惠,就要小得多。而且,在经济实力悬殊的国家之间无差别地对等削减关税,往往导致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的丢失、民族工业的受害和对外贸易的萎缩。


  

  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中先后摆脱了外国统治,争得独立,开始自主地参与国际经贸交往。它们在实践中,日益觉察《GATT 1947》原先所体现的国际经济法原则及其有关规范,深深地打上了国际经济旧秩序的烙印。它们和其他领域的国际经济法旧原则、旧规范一起,都面临着不断改造和根本变革的历史课题。


  

  1955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的28个摆脱了殖民统治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集会,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下,讨论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问题,并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形式,向全世界宣告了亚非弱小民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为变革国际经济法旧原则、旧规范而团结战斗的号角。为此目的,亚非国家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体行动,或制订共同政策,或“在国际会谈中事先进行磋商,以便尽可能促进它们共同的经济利益”。可以说,从那时起,发展中国家在南北矛盾十分尖锐,南北力量对比悬殊的历史条件下,初步形成了“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思想。[32]


  

  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倡议和大力推动下,1964年底组成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成为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一个常设专门机构。发展中国家通过这个组织,依靠自己表决权上的优势,专门针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开发方面的问题,逐步制定和推行比较公平合理的新原则、新规范,从而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许多发展中国家在1964年联合组成了“七十七国集团”(目前参加这个集团的发展中国家已达130个)。此后,属于这个集团的国家在许多重大的国际问题上,特别是在变革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行动。可以说,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组织以及“七十七国集团”的积极活动,意味着过去受西方大国“分而治之”的许多弱小民族,已经开始把零星分散的反抗行动汇集起来,团结成为统一的力量,组织成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战斗联盟,并且不断取得重要成果。


  

  前文提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推行了几十年的《GATT 1947》,其中关于无条件地实施“互惠、最惠国、无差别”待遇的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在1964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首届大会上,与会的77个发展中国家共同呼吁改变《GATT 1947》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要求发达国家排除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出口的障碍,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待遇,并把这种要求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总要求,紧密联系起来,加以强调。此议最初于1964年由当时担任UNCTAD秘书长的劳尔·普雷毕施(Raul Prebisch)提出交付讨论,继而1968年在新德里经UNCTAD第二届大会议基本通过。其大体框架是:“发达国家应当给予全体发展中国家减让,把发达国家之间相互给予的一切减让,推广给予发展中国家;在给予这些减让时,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以任何减让作为回报。……应当把所有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给予新的优惠减让;这种优惠,不应推广给予发达国家。”[33]这一原则,初步描绘了非互惠的普惠待遇的基本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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